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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评“加拿大鹅”消费维权事件:任何品牌在消费者面前都没有特权

时间:2022-05-26 23:39:01 | 来源:行业动态

时间:2022-05-26 23:39:01 来源:行业动态

12月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就“加拿大鹅”的消费维权事件表示:任何品牌在消费者面前都没有特权。

01

事件回顾:

“中国大陆店售货品均不得退款”

近日,有关“加拿大鹅”的消费维权事件持续引发社会关注。面对商标绣错、缝线粗糙、面料味道刺鼻等外观可见质量问题,消费者先是遭遇“中国大陆店售货品均不得退款”等歧视性“更换条款”,后又因被要求出具质量检测证明而陷入维权僵局。

事件起因是,11月30日,据新闻晨报-周到上海《我要投诉》栏目报道称,上海一市民花费11400元在“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结果衣服上商标绣错、缝线粗糙,甚至面料还有刺鼻异味.该市民在向商家进行维权的时候,却因为《更换条款》上一句“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而处处碰壁。

另据新京报贝壳财经报道,重庆北京门店均表示“退不了”。其中,重庆门店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中国区通用条款。面对这一堆的问题,《更换条款》上一句“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硬生生堵住了消费者的维权路。而随后,贾女士在多次与门店、商家,甚至通过邮件与总公司沟通中,处处碰壁。随即引发网友热议。

02

大中华区市场贡献亮眼财报背后:

加拿大鹅迷失自我

据加拿大鹅披露的第二季度财务业绩显示,截至2021年9月26日的2022财年第二季度,加拿大鹅销售额就实现了同比40.3%的增长,达2.33亿加元,其中直营渠道销售额从上年同期的4620万加元增至8320万加元,批发渠道销售额从上年同期的1.19亿加元增至1.48亿加元。

加拿大鹅总裁兼首席执行官Dani Reiss表示,公司二季度营收的增长主要得益于电商渠道的快速增长以及大中华区市场的贡献。其中,二季度,加拿大鹅电子商务营收同比增长33.8%;大中华区的直营渠道销售额同比增长85.9%。在此之前的2021财年第四财度和2022财年第一财季,大中华区的业绩同样亮眼,直营渠道销售额分别同比增长188.7%和101.4%DTC业务销售分别增长了188.7%和101.4%。

不久前,“加拿大鹅”还因虚假广告被处罚45万元的事情一度登上热搜第一。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显示,加拿大鹅销售的羽绒服内使用了蓬松度较低的鸭绒,鸭绒产品占所有产品的69%。就加拿大鹅销售产品横向对比,加拿大鹅以偏概全地称其产品所使用的羽绒“均含有Hutterite羽绒,这是优良且最保暖的加拿大羽绒”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广告行为。

11月30日,@央广网评论称,羽绒服出现质量问题,品牌方首先要做的是积极同消费者沟通,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方案,如此才能重新赢回消费者的信赖。“加拿大鹅”却先入为主,给消费者限定维权的条条框框,一句“中国大陆地区不能退货”让消费者碰壁而回,后续更是处处设卡。用地域来区别对待消费者,这样的“双标”,是满满的“傲娇”,必定不被中国法律所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绝不是某个厂家一纸条款就能有“豁免权”的。“加拿大鹅”之所以这样自信,似乎心里已形成一种自我认知:穿着本品牌羽绒服是一种身份和品位的象征,即便质量和服务存在瑕疵,都能被品牌光环所掩盖。但须知,服装品牌从来没有永恒的王者,质量和服务的上乘才能坐拥王座。现在,中国国产品牌羽绒服早就用质量和设计“扬帆出海”,如果“加拿大鹅”还迷失在自我遐想之中不思进取,那么剩下的只能是“一地鹅毛”!

03

上海市消保委约谈加拿大鹅

后者声明:中国大陆门店可退货退款

12月1日上午,上海市消保委约谈了加拿大鹅(希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约谈反映加拿大鹅参会人员对专门店“更换条款”的具体含义并不了解,参会人员所表述的公司退换货流程与消费者反映的实际情况多有出入,上海市消保委要求加拿大鹅在12月2号中午前提交《更换条款》的正式说明。

另在约谈中上海市消保委询问了中国大陆以外区域加拿大鹅专门店退换货条款是否与中国大陆相一致,加拿大鹅参会人员表示不知道,加拿大鹅参会人员也确认了在加拿大鹅官网上30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条款,并表示该条款不适用于中国大陆,中国大陆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

12月1日,加拿大鹅就中国大陆地区退换货政策发布声明,称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可以退货退款。

04

中消协:

任何品牌在消费者面前都没有特权

中消协表示,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上述经营者对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主张权利设置各类不合理条款门槛,涉嫌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消协认为,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心怀责任担当,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把赢得消费者信赖作为企业发展、品牌长青的首要考量。

尊重消费者权利、保障消费者权益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它不仅应体现在营销条款、协议、承诺、声明中,更应落实到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妥善处理消费者诉求的具体行动中。在这方面,任何企业、任何品牌都没有例外特权。若说一套做一套,动辄以大牌自居,摆傲娇、秀优越、搞双标、玩歧视,高高在上,店大欺客,必将失去消费者信任、被市场所抛弃。放心消费、美好生活是消费者的必然追求,良好消费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创造。

中消协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主动监督,拒绝盲目品牌崇拜和炫耀性、攀比式消费,面对经营者的傲慢与偏见要敢于说不,遇到消费侵权行为要积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为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出一份力,做会消费、善维权、有担当的新时代消费者。



关键词:消费,面前,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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