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则六 学生档案
时间:2023-06-10 07:12:01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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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则六 学生档案与学籍管理:第二十七条 小学毕业生学籍档案由毕业学校提供给学生升入的初中学校,由初中学校保管终结。
第二十八条 初中毕业生学籍档案,凡参加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其档案由毕业学校移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生升学的资格审核材料,并由高级中等学校保管终结。未升学的学生学籍档案由原毕业学校至少保存三年后自行决定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灵活的表彰与奖励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记录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小学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初中开除未成年学生,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经教育仍不改者,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三十一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如确已改正,经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并予公布,其受处分的情况可不记入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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