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则四 学生异动
时间:2023-06-10 06:57:01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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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则四 学生异动:第十二条 在籍学生的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流失、死亡、姓名变更及高中学生留级都属于在籍学生的异动。各级普通中小学有责任和义务对本校异动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开具证明,办理异动手续,保证学生的正常流动,防止学生辍学。
第十三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小学、初中学生异动的审核、审核和备案。
第十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普通高中和市直、厂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异动的审核、审批和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审批程序及要求
1、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户口迁移、住址变更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校就读,准予学生转学。转学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由转学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转入学校签发《接收证》,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盖章;
(2)学生或其监护人先将《接收证》送交转出学校存档,由转出学校签发《转学证》和学籍档案,到转出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将《转学证》和学籍材料交转入学校。
(3)学生转学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每学期开学初两周之内转入学校将转入学生的《转学证》及学籍档案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2、跨行政区域的小学、初中学生转学,要经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市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我市要重新发给荆门市小学、初中统编学号;省外高中学生转入我市,经市教委审批备案后,重新发给全省高中统编学号。
3、同一城区学生不予转学;初中三年级学生不予转学;高中学生参加二年级毕业会考后不予转学;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能转学到高中普通高中就读。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复学审批程序及要求
1、学生因病确实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可以休学。
2、学生因病休学应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情诊断证明,并由学生或家长写出休学申请书,学籍所在学校签发《休学证书》,由学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高中和市直初中小学学生因病休学由学校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3、学生休学时间为三个月至两年,休学期满应办理复学手续。
4、休学学生复学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复学时,学校可视其休学时间及实际学历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退学、流失报告制度
1、小学、初中在籍在校学生一般不得准予学生退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定,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许退学。
①因病或其它原因,丧失学习能力;
②年龄超过17周岁;
高中学生退学要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各地学校都要做好防辍控流工作,小学生年流失率不得超过0.2%,初中生年流失率不得超过3%。
3、建立学生流失情况报告制度。学生无故不到校上课,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教育,劝其上学。经教育后仍不到校上课,学校校长应在两周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填写流失学生报告单,报告学生流失原因、时间及学校控流回收工作情况。报告单一式三份,一份学校留存,一份报乡镇教育组备案。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流失学生的监护人,限期送子女返校。各县、市、区教委和市直、厂矿中小学校要在每年的4月和10月,对本辖区小学、初中、高中在校生流失情况向市教委作出书面报告。
4、学生流失后又回到学校学习,学校应及时上报,撤消该生的流失报告单,恢复该生学籍。安排其在辍学前的年级插班就读。若返校后未在原年级就读者,其学籍按留级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死亡报告制度
凡在校在籍学生死亡,由学校填写学生死亡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学校存档,一份即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注销死亡学生的学籍。普通高中学生死亡要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注销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