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备案须知须知简介
时间:2023-03-28 15:58:01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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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须知须知简介:新备案须知第二条明确,私募投资基金不应从事借(存)贷活动,并指出下述五种情况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一是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二是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三是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四是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五是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除投资范围外,新备案须知还对管理人职责作出要求。新备案须知第三条明确,管理人职责不应进行再委托,甚至将这种转委托用作某种通道。针对管理人数量,明确提出管理人只能有一家。因此,对于采取双GP架构的私募基金,只有一个GP可以成为基金管理人,另一GP应当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对于托管人而言,新备案须知明确,托管人应当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职责。新备案须知实际上为托管人进行了赋能。管理人有职责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现管理人违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
此外,新备案须知明确,私募股权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申赎,但同时满足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等五个条件,可在备案后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平稳过渡,新版备案须知设置了过渡期,有两个重要的时间点:一是2020年4月1日,在此之后,协会不再办理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二是2020年9月1日,在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须知第二条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和投资,到期应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