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变
时间:2023-03-28 04:26: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3-28 04:26:01 来源:营销百科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变更备案:
第九条已办理开业备案的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开业经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当期季度末前10日内申报变更备案:
(一)租赁经营车辆增加或减少的;
(二)营业门店增加或撤、并的;
(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
(四)原开业备案的其他事项及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变更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按第七条的相应方式索取和填写《汽车租赁经营变更备案表》,并按《填报说明》备齐附件资料。
(二)申报人向所在辖区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程办事代理机构提交《变更备案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
(三)辖区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审核其填报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附件齐全有效的,在《变更备案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反馈申报人一份,同时制发《代理事项告知书》。
2.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或附件不全、无效的,指导申报人补齐补正,之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3.原《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制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原证件收回作废。
第十一条区(县)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结合行业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对变更备案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计入监管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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