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三章
时间:2023-03-24 10:54:01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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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三章 备案程序: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n(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委托机构提出申请;
n(二)受理申请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n(三)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n(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向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n第八条 畜禽标识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给一个畜禽标识代码。
n畜禽标识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n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后需要对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变更备案。
n第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监督抽查。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取消其备案资格,注销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