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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管理

时间:2023-03-24 10:42: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3-24 10:42:01 来源:营销百科

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核准登记的下一年度起,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构报送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的、上一年度的有关登记(备案)事项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及有关材料,接受年度审查。

第三十九条 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年度资金平衡表。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审查为不合格:

(一)核准登记(备案)满6个月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能力的;

(二)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三)在年度审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五)在业务活动中出现严重经济问题、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经审查通过后,登记管理机构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报告合格专用章。

事业单位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经审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补报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补报或者不改正的,登记管理机构不得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报告合格专用章。未加盖年度报告合格专用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并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印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构依法撤销登记(备案),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管理,办法,监督,登记,单位,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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