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
时间:2023-03-24 10:50:01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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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标准: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n(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n(二)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动物防疫消毒、畜禽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n(三)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内容;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获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n(四)同一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只允许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的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按《动物卫生防疫法》的要求,实行严格报检制度。
n(五)畜禽养殖小区应当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在畜禽分户饲养的基础上,通过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组织或服务组织,实现统一经营服务。
n第六条 达到以下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畜禽标识代码(同畜禽养殖代码)。
n畜禽养殖场: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n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20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兔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5000只以上;鹅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0只以上。
n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