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创一流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20—2021年)计
时间:2023-02-10 02:42:01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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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创一流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20—2021年)计划全文:海南省创一流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20—2021年)
为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开办企业
1.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省级及省级以下层面承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由'优化准入服务'调整为'备案'和'实行告知承诺'。
2.全省全面推行为新办企业提供免费印刻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服务。
3.探索实施住所承诺制和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提高企业核名一次性通过率。
4.洋浦经济开发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在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试点'无条件准入、登记式备案、免审批准营、信用制监管'的合格假定监管模式,企业作出合格承诺即可持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行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管理,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获得施工许可
5.建立省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提高项目决策科学性。
6.探索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清单制 承诺制'改革,制定简易审批流程。
7.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试点推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探索工程质量安全全过程风险管控的保险模式。
三、财产登记
8.探索建立地籍图定期更新机制,定期更新向公众公开的地籍图数据,提供地籍地图查询服务,可按地址查询全省已经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查封抵押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涉及企业、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9.推行'不动产登记 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 手机APP'模式,提高登记效率。
10.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快速机制,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不动产登记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用。
四、获得信贷和改善融资环境
11.实施政银保联动授信担保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集合信贷机制。政府集中遴选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并建立银行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担保公司集中提供担保,银行发放长期贷款,市县财政视财力情况对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补贴。
12.在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探索以大保小、以强保弱的产业链担保贷款模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五、纳税便利化
13.推进'一网'办税,实现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探索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税务管理中的应用。
六、跨境贸易
14.完善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强口岸物流协同系统建设和应用,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15.全面推广进口货物'两步申报',进一步压缩申报准备和通关办理时间。
16.完善洋浦港集装箱码头无纸化系统并推广应用,提高通关效率。
17.实行进口商品零关税'一负三正'清单动态管理。
七、保护投资者
18.进一步便利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资金汇出入管理,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19.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试点探索建立专利快速审查、快速授权绿色通道,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20.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海外侵权损失补偿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
八、执行合同
21.整合'海南省移动微法院'平台资源,加快推行网上立案,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打造一站式移动诉讼服务体系。
九、办理破产
22.试行公告承诺注销登记制度,简化破产清算企业注销程序,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23.设立破产管理人费用保障基金,促进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推动'僵尸企业'退出市场。
24.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破产立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十、人才流动
25.完善国际人才评价机制,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评估人力资源类别,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机制。
26.对外籍人员赴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扩大外国高端产业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对象范围、放宽免签入境渠道。
27.允许具有港澳台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服务领域专业人才在琼执业,无需参加内地执业考试。
十一、建设服务型政府
28.探索建立'自贸港建设体验官'制度,强化政务服务'好差评'结果运用,以在琼市场主体评价倒逼政务服务能力和服务效能提升。
29.加快'一码通'在政务服务领域贯穿应用,实现政务服务涉及的办理事项一码打通,一码贯穿于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综合监管。
30.推进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改革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提升行政审判的司法公信力,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级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
31.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依法规范招投标代理和评标专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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