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第四
时间:2023-02-10 00:51:02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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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第四章 项目核准备案程序:第十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办理核准或备案,应根据管理权限,由权限以下的经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同意。
第十六条 各级经信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如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核准项目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备案项目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要求企业澄清有关问题、补充相关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各级经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内资技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五)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各级经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外资技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经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条 办理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项目申请后,如认为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备案项目一般不进行委托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各级经信部门在作出核准、备案决定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办理核准的项目,各级经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经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查意见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各级经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 办理备案的项目,各级经信部门受理《备案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或上报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各级经信部门按权限向企业出具项目核准通知书或备案回执(以下统称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对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从网上说明不予核准或备案的理由;由于特殊情况不能网上办理而直接书面办理的,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备案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备案的理由。通知书、回执和决定书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权限以下的经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企业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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