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08:30:02 | 来源:信息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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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 : 1977年1月由德国联邦议会通过的保护个人隐私在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中不受侵害的联邦法律。这一法律曾于1990年、1994年、1997年三次修订。为了贯彻欧盟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各项指令,又于2003年、2006年和2009年做了三次修订。
《联邦数据保护法》分为六编,共46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①对“自动做出的个人决定”进行限制。不能仅仅依据用于评价其个性的数据自动化处理程序作出将给数据主体带来一定法律后果、或者严重损害数据主体利益的决定。②规定了对公共领域进行电子监控的条件。只有在履行公共任务、行使允许或拒绝他人进入的权利、为具体的确定的目的追求合法利益,并且没有证据表明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更为优先时,才允许对公共领域进行电子监控。③对“个人数据移动存储和处理介质”的使用做出规定。这些信息包括:上述机构的性质和地址、该介质的运作模式、要处理的数据类型、该介质丢失或损坏时应采取的措施等。④对“电子目录或登记簿”中包含的个人数据问题做出规定。如果电子或印刷目录或登记簿中包含的个人数据明显违背了数据主体的意志,则电子或印刷的地址、电话、分类或类似目录中不得含有个人数据。⑤增加了数据控制人“进入控制”措施。确保获得授权进入数据处理系统者能够获取的数据仅限于其被授权获取的部分。在数据处理和使用过程中及数据被存储后,未经授权不得进行查阅、复制、修改或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