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20:30:01 | 来源:信息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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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传播净化法》 : 1996年2月8日由美国总统W. 克林顿(William Clinton)签署的禁止电信设施用于色情、性骚扰等不正当用途的联邦法律。这一法案旨在保护未成年的儿童,使他们不致被电脑网络上的色情信息所侵害。
《传播净化法》得到了拥护传统家庭价值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但同时受到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出版界以及网络业者等组织和机构的联合抗议和反对,他们认为该法侵犯了成年人自由传递信息的权利,甚至会使得网络审查制度干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与保健和性教育有关的内容,该法即便获准实施,由于网络具有超地域性,依然不能有效阻止向儿童传递色情内容的行为。他们认为这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的不能允许的限制,于是向费城法院提出诉讼。费城法院的三名联邦法官组成的小组判决该法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政府上诉至最高法院。1997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历史性判决,认为《传播净化法》违宪,互联网络应有言论自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