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审查第三人之诉撤销?
时间:2023-12-23 12:54:01 | 来源:网站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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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审查第三人之诉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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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是案例分析文章总第42篇 民事类 实体与程序相结合主题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第2篇 之房产第1篇.法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当事人中:绿色字迹为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胜诉。黄色字迹 基本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一般是被执行人红色字迹为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败诉。提出问题(作者提炼)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对第三人的撤销请求的判断一般依据:是否有独立的请求权;亦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存在虚假诉讼三种常见情形。当不同法院就案涉争议财产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做出冲突的判决结果时,涉案第三人是否可以就争议财产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又将如何审理裁定。裁判要旨(作者总结)
在法律实务中,源于查封行为的存在,不能进行物权变动。但另案的后生效裁判认定他人对物享有物权或者受偿顺位在先的特殊债权会影响此查封行为后续的变现效果时。
在查封行为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一定存在两案问题。此时案件当事人权利基于相互交叉、相互限制,得不到有效落实,法院应当进行梳理,就实体与程序并案评判。法院应当基于“存在物权法上的利害关系”立案受理。也就是说,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即指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利害关系,也指程序上的利害关系。案例索引
第一个案件①
昆都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出售案涉两商铺给
金魔方公司。
华夏银行玉溪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基于与
金成矿业公司、
昆都公司、金魔方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四件案件。
2017年4月20日华夏银行玉溪支行向玉溪中院提出诉前保全,对房屋(包括案涉两商铺)进行查封。
2017年10月9日玉溪中院民事判决为:
金成矿业公司偿还
华夏银行玉溪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并由
昆都公司、
金魔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2018年3月19日
华夏银行玉溪支行申请强制执行。网络司法拍卖流拍。
2018年11月28日玉溪中院裁定:将
金魔方公司名下红菱花园的6间商铺(包括案涉两商铺)等
以物抵债给
华夏银行玉溪支行,
华夏银行玉溪支行可持该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9年3月5日,
华夏银行玉溪支行将案涉两商铺登记备案至其名下。
第二个案件③2017年8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即124号案件)审理
建投三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因与
昆都公司、
宝盛公司、龙翔街道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④2018年2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124号判决:
昆都公司需交付的6间商铺中包括案涉两商铺。
⑤2018年5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裁定和移交通知书,将124号判决中的财产由
昆都公司向
建投三公司移交。
产生涉案财产交叉⑥2020年9月2日玉溪中院基于
建投三公司对玉溪中院将案涉两商铺以物抵债给
华夏银行玉溪支行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后,作出:驳回建投三公司的异议请求。
⑦2020年11月11日
昆都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法院裁定:受理
昆都公司的重整申请。
⑧
华夏银行玉溪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撤销124号判决第一项针对案涉两商铺的内容;
2.驳回建投三公司针对案涉两商铺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定流程
一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民初2号民事裁定。结果: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的起诉理由:1.后发生倒推前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华夏银行玉溪支行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案涉两商铺的所有权是在124号判决作出并生效后,以发生在后的法律事实倒推其是124号判决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显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华夏银行玉溪支行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对案涉两商铺进行了查封,但华夏银行玉溪支行享有的是普通债权,保全行为对标的物产生的限制效力系基于司法强制措施而产生,并不直接产生私法上的权利变动效果。无论124号案件处理结果如何,均不会对华夏银行玉溪支行因金融借款而产生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的认定产生影响。
◉华夏银行玉溪支行上诉请求二审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1174号结果: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民初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理由:华夏银行玉溪支行有权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124号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查封的财产不得进行物权变动。华夏银行玉溪支行申请对案涉两商铺予以查封。依据原《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现《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五项【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124号判决使案涉两商铺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建投三公司在124号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确认案涉两商铺归其所有,124号判决支持上述请求后将会因生效裁判的执行发生案涉两商铺物权变动的效果。
3.先查封后果与后判决结果在两个案子中发生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
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该规定设立了由主张确权的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被查封财产的权属问题的制度,保障了查封申请人对于被查封财产的权益。
4.华夏银行玉溪支行基于先查封行为享有的权利①排除物权变动
②虽为一般债权人,但基于查封与已经特定化的案涉两商铺具有物权法上的利害关系
③在后生效裁判认定他人对案涉两商铺享有物权或者受偿顺位在先的特殊债权会影响华夏银行玉溪支行基于查封形成的特殊债权的实现
实务总结
本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非常具有代表意义的指导性案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法》在2017年重新修订加入的。该诉的由来,如何理解,从哪里为切入点,前面有文章释明。链接放在下面。大家可以一并阅读。
如何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从最高法一则改判案例说起
通过本案我们在实务过程中可以学习和掌握一下观点和指定意见。
▶︎但本案的案情发展比较离奇的过程至少有三处。1.涉案房产在一案中先被查封,但未出结果
2017年4月20日华夏银行玉溪支行先行申请查封房产。
此时,二案当事人建投三公司在2017年8月14日才提起诉讼。
2.涉案房产在二案中相对一案先出结果。2018年2月8日二案做出判决结果。
此时,一案当事人华夏银行玉溪支行在2018年3月19日才向玉溪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3.涉案房产在一案中后出结果。上述法律事实相互交叉,产生交集。又出现了两个判决。支持哪一个判决对对方当事人的权利都是侵害。
▶︎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既指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利害关系,又包括程序上的利害关系。华夏银行玉溪支行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案涉两商铺的所有权是在124号判决作出并生效后,
华夏银行玉溪支行以发生在后的法律事实倒推其是124号判决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显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想阐明的是:
后判决不可能对前判决产生损害,无获取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权的理由。这种理解有一定道理,只是基于判决结果。但却没有理解在每一个审理过程中,任何时间节点发生的任何法律事实行为都可以左右案件的判决结果。
▶︎
一审法院认识问题出在哪里1.法条理解机械适用。一审法院一直把判决结果作为唯一落脚点。对法条理解较为机械。没有注意
查封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查封后与权属问题如何衔接
2.没有结合立法本意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法本意是对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寻求救济的新路径。这里利益是整体的把控。而非个案解决。特别具体到本案,两案相互交叉,相互限制。如所有法律关系并非理清,理应受理撤销之诉,并案审理。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上利害关系
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