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悠付-解析第四方支付
时间:2023-03-29 15:02:01 | 来源:电子商务
时间:2023-03-29 15:02:01 来源:电子商务
第四方崛起产业价值链。第四方支付的理论价值基础是产业价值链(industrial value chain),根据已有的理论,可解释为产业链各企业主体在与外部竞争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根据产业价值链,各企业主体在其所在的产业链中都需要提升和实现自身的价值,要为客户创造价值,在这个价值链条上各企业共同工作,以某一方式不断地创新,成为不同产业的各个子系统。现代社会分工是非常精细的,在一个价值链上的生产创造不可能由单一的主体完成所有的活动进而创造和实现价值,不管是在制造业中还是在服务业中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或者是服务提供商分离开来,他就没有办法生成产品为客户提供价值并赚取利润,所以只有通过供应商或者是服务提供商、顾客、企业合作方等各个主体相互协作,才能实现价值和创造价值。同时价值本身并不会因为产品的物质转换而受到限制,只有价值有序、连续地传递和创造才能维持产业中各经济主体并促使产业中价值的链条化,所以产业为满足客户需求实现价值所形成的链式结构,称为产业价值链。
支付价值链(电子支付价值链)。在产业价值链的范式下,电子支付(支付服务)自然属于产业价值链的一部分,所以在这个产业价值链上可以研究支付价值链或者叫做电子支付价值链。支付价值链比较复杂,有些理论问题还没有解决,电子支付价值链更细分一些,因此以电子支付价值链为例,在电子商务模式中,它既有实物商品形成的价值转移,也有虚拟商品,如服务的价值转移,之后还有货币的价值转移,这三个转移或者说是两个转移,一种是实物商品形成的价值转移同时还有货币价值的转移,另一种是虚拟商品和服务的价值转移同时还有货币价值的转移,两个转移相配对才能形成电子支付的价值。但是在支付或者是电子支付的价值链里面,商品价值的转移方向或者叫做服务价值的转移方向,和货币价值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即实体商品、虚拟商品或服务价值转移的起点是卖方,但货币价值转移的起点是买方,实体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转移就是物流,由物流公司执行实体商品、虚拟商品或者是服务的转移,货币的流动或者是货币价值的转移是由支付企业,包括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清算机构等来实现的。
目前在我国甚至在全世界都是相同的,电子支付产业初步形成了价值链的结构,基础支付,即由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或者是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基础的货币价值的转移,在这个基础层面上有统一的平台和接口。互联网支付或是电子支付的服务提供商,比如第三方支付公司或者第四方支付庚悠付平台借助这个基础层的统一平台和接口形成了中间的支付服务层,称为“中间层”,在中间层之上就是应用层,即为网上商城,消费者,持卡人等等提供终端消费的这种支付服务,总共三个层面形成了一个价值链的结构。
在最基本的电子支付的价值链的结构里面,技术的进步、分工的更加细化使得价值链条利益的相关方或者说是参与方不断地增多,使得从付款人到清算机构到收款人或者称为从付款账户到清算账户到收款账户,三步就能完成的支付链条被拉长了。在这个拉长的过程当中分工细化,特别是在经济学里面的叫做交易成本快速地降低使得原来的一些无利可图的或者是成本很高的一些专业化的服务逐渐地独立出来,成为对电子支付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间接利益方集合,称为第三方,这是本人对第三方的理解,它是个集合而不是单独的某个元素。
间接利益方集合。按照这个理论,不管是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甚至是第五方支付,都是间接利益方集合当中的元素,所以这样理解就不会陷入一个第四方后还有第五方,第五方后还有第六方的逻辑陷阱里面,可以把它统一称为间接利益方,这是本人的一种认识并不一定非常正确。那么这个集合是一个什么样的集合呢?这个集合是一个偶合松散型的集合,它是偶合的并且是松散的,不是一个传统的支付链条上一环扣一环的紧密的集合。在这种集合出现的背后会有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东西?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容易理解,可以引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江山代有才人出”。按照这么一个比方,以支付为例,第三方支付出现并达到鼎盛的时候,第三方就不再是第三方,它不再是一个间接利益方,它由间接利益方变成直接利益方,这从支付宝、微信等的发展来看,会看得很清楚,包括监管部门开会,针对的就是第三方不甘心做第三方。在不甘心做间接利益方而要做直接利益方的矛盾中就产生了第四方,即第四方支付是第三方支付的间接利益方,按照这样的道理进行推断,如果第三方支付是银行支付的颠覆者(竞争者),第四方支付就是第三方支付的颠覆者(竞争者),至少第四方支付是第三方支付的间接利益方。放眼看去,除了支付行业出现第四方,实际上在整个电商服务方面都有出现第四方的趋势,现在有第四方物流,第四方认证,第四方信用评估,第四方安全保障等等,所以第四方支付的出现并不是一种孤立的出现,因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才产生了第四方的这些主体。
特征。第四方支付主要有三大特征,一是它和当时第三方支付做的支付是一样的,它不直接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但它能对部分或者全部电子商务过程产生影响。二是第四方支付整合了第三方支付的资源,制定了统一的支付协议,制定并实现统一的电子货币的转移流程,承担了第三方支付的部分职能,并且为第三方支付提供了统一的交叉认证的机制。三是第四方支付和第四方电子商务共同参与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但是第四方电子商务和第四方支付不完全直接参与到电子商务交易中,它主要起到整合资源,统一模式,降低交易成本等的作用。
在第三个特征的前提下本人曾经对第四方做过定义,可能不是很完整,在这里仅供大家参考一下,第四方支付是一个电子支付及其增值服务的集成服务提供商,它通过本身的支付服务和增值服务并将其具有互补性的支付服务提供商所拥有的不同资源、能力和技术进行整合和管理,规范电子商务流程,提供电子支付监管接口,向客户提供一整套的电子支付解决方案。第四方支付企业或公司不是单从支付角度提供服务,更多的是统一各种支付协议,提供第三方交叉认证,提供电子支付的监管模式以及更多增值的服务。
未来展望。第四方支付能有效实现对电子支付,电子商务行业的社会资源整合并在此基础上循序渐进地发展,发展成功能强大的电子商务公共综合服务平台,这是本人对第四方支付未来发展的一个展望,它是电子商户公共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电子商户公共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能够整合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第三方支付系统、银行支付系统等的信息资源,完成各系统之间的资料交换、信息交换、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第四方综合服务可以加强电子支付行业中各企业主体之间的协作,形成并优化支付的产业价值链。所以在这个展望或者特色下我认为第四方支付平台是未来电子支付发展的大趋势,未来电子支付活跃和创新的焦点就在第四方支付上。
第四方支付庚悠付主要有三个类型。
模式一是“后台运维(服务)型”。即第四方支付庚悠付和现存的电子支付及相关的企业是一种内部合作关系,也就是第四方支付庚悠付的后台和电子支付的后台,或者是第三方支付的后台、相关企业的后台是打通的,在这种模式中第四方支付庚悠付并没有和商家还有终端客户进行实际的对接,它只是向电子支付这种平台企业,也包括一些小型银行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包括市场的、技术的、策略的、安全的等等各方面的服务,这种“后台运维(服务)型”简单概括就是“金融云”模式。
模式二是“协调运作型”。在这种模式中第四方支付庚悠付与传统的支付企业包括和银行的合作关系采用战略联盟的方式,在这个模式中第四方支付与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公司或者银行处于网状的互联、完全开放的状态,第四方支付和支付机构或者银行都能与客户直接沟通和对话,直接与客户接触并了解客户需求,形成一个闭型的回路,这是“协调运作型”。在这个“协调运作型”的模式下,第四方支付企业与机构和银行建立了一个联盟组织,共同为客户提供支付服务和解决方案,这种模式需要每个支付企业包括银行各个主体之间能够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通过第三方支付和第四方支付相互合作对电子支付产业市场进行共同分析、开发和管理,在分析客户支付需求的基础上,基于各自所能提供服务的特点制定和选择最佳的支付解决方案。很明显,在“协调运作型”的模式里面,第四方支付庚悠付不仅自身的企业能够获得效益,同时还能够使得产业价值链上各个参与主体都能够得到好处,通过这种战略联盟的形式实现资源有效有序地配置,使得整个社会资源实现最大化的使用。但是这个联盟不可能在某个客户需要支付服务时临时组成,也不会因为完成了某个客户的服务需求就解散,所以这个联盟中的支付企业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往往是为了在竞争中赢得主导地位,为了迅速赢得客户,减少资产的重复建设,依据彼此间资源的互补性而形成一种利益共享的战略联盟关系。这种形式其实已经出现了,有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都在投资第四方支付公司,这就是一种战略联盟关系。
模式三是“行业整合型”。这种模式的第四方支付庚悠付自主开发管理电子支付市场,同时庚悠付将商家、消费者和支付企业的关系变成一个纽带,客户与支付企业连接起来,这样客户就可以直接通过第四方支付来实现各种支付服务需求,而且不再需要根据不同需求选择不同的支付企业,庚悠付基于整个电子支付价值链向用户提供支付解决方案,一方面提升自己专业化的服务能力,同时对传统的电子支付企业的资源、能力,技术进行综合管理,为客户提供全面、集成的电子支付解决方案。即在这种“行业整合型”的模式里面,第四方支付企业是以整合整个在线的支付价值链为重点,将传统的电子支付企业、第三方支付公司、银行以集成,向其上下游的商户和个人提供解决方案,整体就拉高了电子支付行业的效率,这是一种非常强大的商业模式。
这三种模式各自都有一些代表性的支付公司,同时也各有优缺点。首先,“后台运维(服务)型”的优点是便于支付企业或者是第四方支付包括连接的第三方公司或者是银行与他们客户之间沟通,主要解决的是沟通问题。在这种模式中多个支付企业是被同时整合起来的,他们之间会存在一些利益冲突,可能为了争取一个共同的客户会产生冲突或者是矛盾,甚至是难以调和的矛盾,一旦这个矛盾难以协调,这种“后台运维(服务)型”的模式就面临着失败的风险,即现在大部分的第四方支付公司都是“后台运维(服务)型”的模式,它发展到最后必然要和第三方支付公司产生矛盾,到时就看谁的力量更强大,谁是矛盾的主流,谁是矛盾的支流。其次,“协调运作型”的模式是在“后台运维(服务)型”模式基础上的一次发展或者说是一种深化,这种模式成功的可能性会高一些,但是难度也更高。这种联盟组织作为一种团体对支付解决方案进行设计并监控执行,这样价值链上各个主体更容易沟通和协调,同时在“协调运作型”模式中第四方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或者银行结成了战略联盟,彼此追求更长期的利益共享,所以这种模式更容易执行与控制,能够有效降低运营的成本,这都是其优点。它的缺点是这种战略联盟的形式是一种松散的联盟,是一种偶合型的松散,即这种联盟能维持多长时间?谁来制定统一的游戏规则?这是很关键性的问题。最后,“行业整合型”是最高级的,但缺点是它对第四方支付企业的技术、资源整合能力等要求非常高,需要一个实力非常雄厚的企业来运作,而且这个企业在开发市场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初状的过程当中会遇到极大的阻力,这种阻力有可能通过市场化的力量破解不了,特别是在现在垄断特征比较明显的支付服务市场里面,想再有一个企业做出这种行业整合型的第四方支付其实是很难的,甚至有点天方夜谭。
监管面临巨大挑战第四方支付对监管的挑战比第三方支付对监管的挑战更大。第一,实际上第四方支付产生的背景是在第三方支付遇到强监管的同时好多企业拿不到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时候出现的一种监管套利行为。实质上好多所谓的第四方支付企业做的是第三方支付业务,只是第四方支付的旗号做这种业务,甚至会很容易把它和“二次清算”联系起来,这种做法肯定是要受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的。对于监管而言,第四方支付的出现给行业带来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即第四方支付通过这种监管套利的方式突破了监管的底线和框架,使得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包括后面的专项制度文件对它不起任何作用,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人民银行包括监管部门现在高度重视第四方支付,并且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里专门提出了针对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做的某类电子钱包等的整治方案。按照前面提到的几种模式,它属于“后台运维型”的模式,但它还是沉淀了资金,这是问题所在,所以就被列为“二次清算”,要被取缔或打击。第二,第四方支付使得现有的以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支付清算体系进一步地在电子商务时代或者说是在互联网的冲击下被边缘化,特别是上文提到的“行业整合型”的模式,这种模式相当于自己把所有的事都做了,它可以不碰资金,但是却把整个线上的,电子商务、服务、贸易相关的一些信息的转移等等都做了,监管实际上就是监管信息,其实资金流本身也是一种信息流,那么对于监管来说,自己把这些事情都做了,那还要监管部门做什么。所以,现在第四方支付需要把握好自己的边界,需要能够从支付业务的本质找准自己在支付价值链上所处的位置。
准确定位,做好风控是关键一方面,我们不能根据支付的行为或者支付的表象,比如现在的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扫码支付等,来制定监管政策,如果只依据这些表象来制定监管政策那绝对是很被动的。所以要看被监管对象处在支付价值链上的哪个位置,根据被监管对象所处的位置进行监管,这种方式套一个时髦的用语叫“穿透式监管”,即不看表象,看实质。
另一方面,对于第四方支付公司来说其发展也是面临着很多问题和风险的,面临的问题是作为第四方支付怎么规划自己的未来,99.9%的第四方支付企业都不会有未来,除非能做到“行业整合型”估计就有未来。在整个支付行业大变革的背景下,怎么把握住自己的历史定位也是个很关键的问题,同时还要控制好风险,哪怕是“后台运维型”,如果IT或者内控没有做好,那产生的风险比第三方支付产生的风险还要大。“后台运维型”的第四方支付包括“协调运维型”的这种模式,其实都是把支付清算的信息流和资金流割裂开了,在这个割裂的过程中会不会产生错位、会不会不同步?一旦不同步风险就来了,而且这种风险是很吓人的风险。风险一旦出来,企业在整个行业里面就没有活路了,此后没有人会跟你合作,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也不会跟你合作,出现这样的情况,连模式一都没办法做下去,谈何模式二、模式三呢?
做第四方支付是一个很好的探索,根据产业价值链的理论来判断,出现第四方支付是一件必然的事情,因为第三方支付没有再做第三方了,第三方支付由间接利益方变成直接利益方,所以就会有一个新的间接利益方出现,那就是第四方支付。第四方支付必须做好风险的管理工作,这种风险管理可能比第三方支付风险的管理还要复杂和繁重。我所知道的第四方支付庚悠付这方面做得特别好。
结论
第四方支付是一个间接利益方,不要做着做着就变成了直接利益方,如果第四方支付变成了直接利益方,可能马上就会有一个第五方出来。所以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这样至少在未来五年内第四方支付是会有一个大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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