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
时间:2023-07-04 20:30:01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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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商务厅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表。
第十六条 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评定每两年按照认定标准进行一次考核,对于考核达标的企业、基地继续列入,考核不达标的则予取消。
第十七条 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发生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或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一个月内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撤销资格,收回相应证书匾牌:
(一)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偷税漏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的,屡催未果的;
(四)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五)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资格的基地、企业,自撤销之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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