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办法第
时间:2023-03-20 17:02:01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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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情况的动态监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动态监管抽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的动态监管抽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使用未备案建筑节能技术的建筑工程的质量抽查力度,鼓励优先选用通过技术性能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投诉电话,及时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内容。投诉的核实、处理情况纳入诚信行为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进入建筑工程使用时,均应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凡发现建筑工程使用不合格建筑节能产品的,由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查实,督促限期整改,依法追究责任。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对供应或生产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各方主体不按有关规定使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筑节能技术持有单位发生第十六条、十七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所述行为和情况的,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担建筑节能检测的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负责,凡发现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或弄虚作假者,予以通报,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担认定日常工作的认定单位对认定结果负责,凡发现不按规定开展认定工作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取消认定资格。
第三十四条 认定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规定,凡泄露评审资料信息或与申报单位串通舞弊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承担相应责任,并取消再次担任评审专家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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