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五
时间:2023-03-01 08:03:02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3-01 08:03:02 来源:营销百科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五章 项目延期及调整: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按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报告。原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一)内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2)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3)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4)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
(5)项目总投资较原核准或备案投资额上下浮动1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较原核准或备案用汇额上下浮动10%及以上;
(6)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二)外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2)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3)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4)总投资较原核准或备案投资额上下浮动2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较原核准或备案用汇额上下浮动10%及以上;
(5)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关键词:管理,办法,备案,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