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
时间:2023-02-18 09:48: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2-18 09:48:01 来源:营销百科
大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第八条:主、协办项目的审批(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持公示的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出申请。
2、建委窗口应当场对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有并联审批项目的,必要时,建委窗口也可约请协办窗口参与审查),作出同意、不同意受理的决定。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建委窗口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同意受理的,建委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主、协办部门规费缴纳明细单,并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5、建委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
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申请人应先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供规划部门预审,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
二、审查与决定
1、主办窗口向协办窗口发出协办通知书。
2、协办窗口收到协办通知书后立即到主办窗口领取协办所需材料,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3、主、协办窗口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办理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主、协办窗口应当场即时办结。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审核、审议、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踏勘等环节,需要1个工作日以上才能办结或上报的承诺件和报批件项目,主、协办窗口分别向各自的部门移送相关材料,并在政府公示的承诺时限内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或上报,同时在承诺时限内将意见返回到窗口。
4、协办窗口将协办意见回复到主办窗口。
5、主办窗口将协办意见移送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在审批或上报时限届满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规程》进行规划审查;同时,在作出许可决定或上报前综合研究相关协办意见,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或上报的决定,并将主办决定意见返回到主办窗口。
6、主办窗口完成文书或证件的制作,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审批(审查)意见涉及缴费、领证的,应在回复函中注明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特殊要求的,应附具体要求,由规划部门代为转交申请人。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的,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不予批准或中止主办事项的审批。规划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函告的方式向协办部门说明理由;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做相关协调工作或者需要申请人根据协办部门提出的理由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以取得协办部门同意的,规划部门可决定中止审批,在中止审批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协调、调整工作的,应恢复主办事项的审批。
建设项目在'一书两证'阶段不涉及并联审批(审查)项目的,由规划部门于审批时限届满前,按照《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规程》依法单独实施规划审查后,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的决定,并完成许可证件(文件)的制作。
协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审批(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回复,但协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通过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至规划部门报建窗口,规划部门的审批时限相应顺延,规划部门窗口同时将顺延审批时限的情况通知申请人。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批(审查)意见前,规划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规划部门应即时通过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协同办公系统向协办部门发出终止协办项目审批(审查)函。
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包括延长期)内未回复审批(审查)意见的,规划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主办事项继续办理或中止办理;决定中止主办项目审批的,规划部门应立即通过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协同办公系统催告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自催告之日起,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回复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不附理由的,以及回复'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三种审批意见之外审批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批意见。
关键词: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制度,审批,建设,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