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16:30:02 | 来源:信息时代
时间:2022-10-19 16:30:02 来源:信息时代
美国《涉外情报监控法》 : 1978年10月25日由美国总统J.卡特(James Carter)签署的关于反恐怖活动、反间谍活动、情报收集活动以及秘密司法程序的基本法。这一法律旨在授权联邦执法人员通过向法院申请秘密调查令,对外国间谍实施监控和秘密调查。“9 · 11事件”后,该法进行了增补,赋予执法人员在对恐怖犯罪嫌疑分子展开秘密调查方面更大的权力。2001年《爱国者法案》、2007年《保护美国法》、2008年《涉外情报监控法增补法》等法案先后对其进行了重大修改。
《涉外情报监控法》共分七章,对电子监控、物理性搜查、通信记录与通信追踪、使用商务记录等秘密调查手段进行了全面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十个方面:①授权侦听无线电通信、言谈和电子通信中与恐怖主义犯罪相关的信息。②授权在计算机诈骗与滥用犯罪的调查中进行侦听。③授权执法部门共享窃听所得信息。④执法部门共享获得的外国情报信息。⑤在对外国情报监控中使用电话记录器和通信跟踪装置。⑥对外国恐怖主义势力代理人进行窃听和搜查令状的有效期限。⑦通过司法令状扣押储存的语音邮件。⑧通信营运商在紧急情况下向执法部门披露客户通信内容或相关记录。⑨将电话记录器和通信跟踪装置扩展运用到电子通信,如互联网上。⑩授权执法部门截取计算机黑客的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