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梳理域名和商标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2023-02-22 11:09:02 | 来源:建站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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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梳理域名和商标相关法律问题: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南昌商标律师黄斌18007095821
域名是指代表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在网络环境下,域名具有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的一种区别域名使用人及其服务的标识性功能。域名的注册、使用等行为,使域名的标识性功能得到产生和发展,使域名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由于域名的注册、使用能够为注册、使用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域名亦具有民事权益的属性。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域名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引起了广大公众的关注,尤其是域名和商标之间的纷争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为此,有必要对域名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一、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的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且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什么是域名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由于域名具有识别性,有显著的区别功能,网络中的访问者可以凭借域名的识别性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域名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因此往往被用作商业标识符号。企业往往尽可能使用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的实质部分,使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立人的信息和服务。域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独占性,为权利人注册独占取得;2、全球性,权利适用范围是全球性的;3、长期性,权利人最高注册年限为 10 年可续费;4、唯一性,权利人获得的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5、识别性,具有识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6、排他性,权利人获得的域名有他人使用的权利。
三、域名和商标的纠纷解决1
、原告请求保护民事权益合法有效的判定在“BRADY”字号案中,法院认为:布莱迪公司的企业名称为BRADYCORPORATION,“BRADY”为其字号。从布莱迪公司提交的媒体报道、期刊杂志等证据来看,数量有限,宣传报道覆盖范围不大,而且上述宣传报道指向的是美国贝迪公司、中国贝迪等,并非布莱迪公司,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BRADY”字号在涉案域名注册前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布莱迪公司对于“BRADY”字号尚未形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
2、对驰名商标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判定在“米其林”商标案中,法院认为:“cenchelyn”与米其林公司主张保护的“米其林”商标相比,虽然“米其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cenchelyn”并非是“米其林”的音译,二者具有明显区别,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故一、二审法院认为森泰达公司注册、森泰达公司和森麒麟公司使用域名
http://cenchelyn.com的行为未侵犯米其林公司“米其林”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并无不当。
3、主观恶意的判定在“DUPONT”商标案中,法院认为:“DUPONT”文字标志是原告杜邦公司椭圆字体“DUPONT”驰名商标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被告国网公司不能说明其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者其他任何方面与“dupont”一词有关,也不能证明其在域名领域对“dupont”一词享有在先使用的权利,却把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中的文字作为最具识别性的内容注册了“dupont.com.cn”域名。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如果在互联网上投入使用,必然会混淆该域名与“DUPONT”商标的区别,引起公众的误认。事实上,国网公司将“dupont.com.cn”注册成域名后并未使用,只是起到了阻止杜邦公司将其注册成域名的作用,妨碍了杜邦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规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国网公司作为注册域名的代理商,在为他人代理注册域名时,知道告诫被代理人“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自己却将原告杜邦公司的驰名商标名称注册成域名。由此可知,国网公司注册“dupont.com.cn”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并且已在事实上造成了妨碍杜邦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驰名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后果。国网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也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国网公司恶意将杜邦公司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在收到杜邦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发来的警告信后,仍不纠正这种不正当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开心网” 网站名称案中,法院认为:2008年3月,开心人公司开通了“开心网”(
http://kaixin001.com)为网络用户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在该网站开通内的较短期间内其注册网络用户已达到750多万,在Alexa网站的世界排名已在100位左右,并被网络媒体大量报道,因此该网站提供的服务已经构成知名服务,而作为网络用户识别该服务的网站名称也构成了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千橡互联公司作为一家与开心人公司在同一地区从事相同行业的互联网公司,在开心人公司“开心网”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成为知名网站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受让取得“kaixin.com”域名,并使用该域名开通了与开心人公司“开心网”从事同样社会性网络服务的“开心网”(
http://kaixin.com),其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也造成了网络用户对两个开心网的误认或混淆,误导了网络用户访问涉案网站,损害了开心人公司的权益。
在“SHACMAN”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王志坚作为原告的前员工,利用其熟悉原告公司内部运作、品牌知名度及客户资源等信息的前提下,在西安注册与原告注册商标“SHACMAN”音译相同的公司陕西沙克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与原告名称完全一致的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恶意抢注“SHACMAN.COM”域名,并在使用该域名开办的相关网站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SHACMAN”、“”,被告王志坚实施的上述行为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的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4、混淆误认的判定在“BRADY”字号案中,法院认为:天津贝迪公司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宣传销售的主要是安全帽、安全锁、防护眼镜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警示标识,安全标识为其附属产品。布莱迪公司持有的上述商标主要用于印刷机、打戳机,标签为其附属产品。根据布莱迪公司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天津贝迪公司生产销售的警示标识、安全标识的材质多为塑料或金属,通过印刷制成,多用于户外,面积较大,而布莱迪公司生产销售的标签多为纸质或不干胶纸质,通过打印生成,主要用于通讯领域产品的内部,面积较小。可见,涉案域名指向的网站上的“警示标识、安全标识”与布莱迪公司生产销售的“标签(非纺织品制)”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二者不是相同或类似商品。布莱迪公司用以证明天津贝迪公司使用涉案域名已经造成与布莱迪公司的产品混淆的证据,均非指向布莱迪公司,而是指向贝迪中国等,而且指向的产品也不是警示标识、安全标识或者标签,而是防护眼镜等个人安全防护产品。天津贝迪公司在涉案域名指向的网站上销售“警示标识、安全标识”的行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妨碍布莱迪公司继续使用其注册商标和字号,也不妨碍布莱迪公司加上区别标识后再以“Brady”注册域名。
5、合理避让的判定在“qunar.com”域名案中,法院认为:2003年6月6日“quna.com”域名初次登记注册,广州到哪公司于2009年7月3日经受让取得该域名;2005年5月9日“qunar.com”域名被注册并创建网站,北京趣拿公司于2006年3月17日成立后经受让取得该域名。由此可见,“qunar.com”域名的注册时间较“quna.com”域名的注册时间晚了近两年,广州到哪公司受让并使用域名“quna.com”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中应当被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条件。“quna.com”域名的在先注册具有正当性,广州到哪公司合法受让该在先注册的域名本身并无过错,有权继续使用该域名。“123quna.com”、“mquna.com”为广州到哪公司登记注册并使用的域名,相较北京趣拿公司“qunar.com”域名而言,“123quna.com”、“mquna.com”域名与广州到哪公司使用的“quna.com”域名更为近似,而广州到哪公司对“quna.com”享有来源合法的域名权益,其随后注册和使用“123quna.com”、“mquna.com”域名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有权继续使用上述域名。由于广州到哪公司域名“quna.com”与北京趣拿公司域名“qunar.com”仅相差一个字母“r”,二者构成近似,在实际使用中可能会产生混淆,而北京趣拿公司使用的“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已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因此,广州到哪公司在使用“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域名时,不得恶意攀附北京趣拿公司的商誉以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其有义务在与域名相关的搜索链接及网站上加注区别性标识,以使消费者将上述域名与北京趣拿公司“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等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相区分。与此同时,北京趣拿公司对广州到哪公司使用“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域名的行为也应给予合理容忍和尊重。
6、合理性的判定在“宏济堂”字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宏济堂”老字号在公私合营之后,其资产及业务分别划归不同企业进行管理和发展,并分别历经了分立、合并、整合、改制和更名等多次调整,宏济堂制药集团公司与宏济堂阿胶公司的母公司宏济堂医药集团公司都与宏济堂老字号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宏济堂”老字号分立时的资产及业务划分格局并不能作为现在或将来限制宏济堂制药集团公司或宏济堂医药集团公司经营范围的依据。宏济堂制药集团公司受让第5类上的“宏济堂”商标,及其后注册其他类别上的商标,与宏济堂医药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在第35类上注册的“宏济堂”商标及使用相关字号,均有历史上的原因,有关各方在使用“宏济堂”字号及“宏济堂”商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仅应该共同维持“宏济堂”字号和“宏济堂”商标的良好形象和声誉,而且应该善意区分各自的产品及服务,尊重历史并善意地处理竞争中出现的字号及商标之间的冲突,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宏济堂阿胶公司系宏济堂医药集团公司投资设立,其虽然成立时间较晚,但使用“宏济堂”作为字号,属于有正当理由。宏济堂阿胶公司注册使用的域名中“hjtej”是“宏济堂阿胶”的拼音首字母,也具有合理性。
7、《商标司法解释》的适用在“LAFITE”商标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金鸿德公司使用的域名“lafitefamily.com”完整包含了被上诉人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第1122916号注册商标“LAFITE”文字,上诉人并在该网站中结合“Lafitefamily”、图形等标识对其葡萄酒商品进行宣传、推广,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商品来源于被上诉人,上诉人的这一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第1122916号“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实务思考通过对上述裁判观点的梳理,我们可以得出判决步骤如下:
1、首先对域名用途进行判断,如用于电子商务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
2、其次对案涉商标进行分析,如不属于驰名商标则只涉嫌侵权;
3、再次对案涉驰名商标进行分析,判断是属于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4、判断域名注册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如是恶意则可能构成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如是善意则不构成侵权;
5、恶意表现形式主要有:(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6、能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注册商标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