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主要职责
时间:2023-07-10 07:03:01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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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财务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二)承办全省性社团、跨地区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审批省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承办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的非法民间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综合管理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文秘调研、行政管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和自身建设。
登记、备案工作:承办省管民间组织的成立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承办省管民间组织变更、注销工作。负责省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工作。颁发省管民间组织登记证书、印章及证明文件。
监督管理工作:掌握民间组织的动态并监督其重大活动对民间组织实施年检。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负责对处罚不服民间组织的调查、仲裁。审计民间组织财务,培训民间组织负责人。负责社团兴办经济实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办理收费许可证、办学、办刊、及涉外活动的审查。审批社团会费标准,协调民间组织与业务主管单位之间的关系。拟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政策、法规,负责解释、咨询、宣传。收集整理民间组织信息资料,建立民间组织档案,管理民政部委托的全国性社团和分支机构。
指导地方工作:监督检查各地贯彻执行有关民间组织法规政策的情况,指导各地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培训地方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人员。指导、协助各地对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违纪活动重大案件的查处,办理各地上报的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
法规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宗教局、民政部《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安部、民政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省政府《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