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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审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报审程序

时间:2023-06-24 16:12: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6-24 16:12:01 来源:营销百科

报审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报审程序:1、进口单位需提供填写完整的报审表,版权贸易合同,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证明,版权认证文件以及节目样盘。报审单位要将符合要求的报审材料、节目样带等备齐报送文化部,文化部方予以受理审批,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n2、申报单位要认真如实填写《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录像节目报审表中,'内容介绍'要客观完整。报审表中'进口单位初审意见'一栏,必须对进口节目的思想内容和艺术水平作出评价,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容、情节,要提出处理意见,但不要在节目样带上删减节目内容。在填写报审表时,出版社要盖章,法人代表要签字。外语节目要有中文名称,节目中文名称要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在报审表上填写的曲目或节目集(部)的顺序要与报审样带、歌词材料的顺序一致。

n3、报审样品要信号清晰,节目完整。外文录像节目的样片须有中文字幕或普通话配音。外语录音节目要有中外文歌词材料,歌词材料要标准、清晰,不得随意更改歌词。

n4、报审的文字材料不得使用传真件,着作权认证材料要用原件。

n5、进口音像制品原则上应使用原节目名称的中文直译名称,需要改变原名称的,应当正确地概括或反映原节目的内容。不得使用夸大其辞、耸人听闻、格调低下等容易误导消费者或生编硬造、文理不通的名称。对不适当的名称,审查委员会有权要求申报单位更改重报。出版发行时必须使用经批准的名称和名称原文,违者将依照《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n6、申报进口通俗音乐节目,不再报送五线谱乐谱,但需提供演唱者、词曲作者及出品公司的简介等资料,属电影、电视剧中使用的音乐节目,应提供相关电影、电视剧的有关资料。

n同一个公版节目原则上每年只审批出版一次。

n录音录像节目样片一律提供VCD、CD、CDR或DVD等光盘载体。

n7、进口音像制品自出版之日起30日内,进口单位应将样品每种2份报送文化部备案,如成品未按审查要求删减或与报审节目不符,依法进行处罚。

关键词:程序,产品,进口,限制,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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