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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电气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时间:2023-06-18 13:30: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6-18 13:30:01 来源:营销百科

南京电气行业协会协会章程: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南京电气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Electric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NJEIA)。

第二条本协会主要由南京地区电气行业企业、事业及相关单位自愿参加,为实现同行业的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是为行业服务,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社会和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促进电气行业进步和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和职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南京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南京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38号。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研和统计、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

(二)制定行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准则;

(三)提供行业培训、服务咨询,开展合作交流、招商推介;

(四)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参与立法听证,进行行业准入资格审查;

(五)代表行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和应诉;

(六)协调与会员单位相关的事务及相互关系;

(七)制定行约行规、职业道德准则,对会员单位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惩戒,维护行业秩序,实行公平竞争;

(八)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产品和技术成果的鉴定并推广应用,提高行业的技术水平;

(九)组织电工电气行业展览会、展销会、报告会、研讨会,介绍产品,扩大销路,促进行业的规模发展;

(十)创办协会刊物,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二)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

(四)依法成立的与电工电气行业有关联的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

(三)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每个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受法人委托的经营管理者担任。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可依据章程停止行使会员权利;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会员义务的;

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十四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更换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主持召开。

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章程的修改;

(二)理事的选举、更换和罢免;

(三)协会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信委审查并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制订工作计划;

(五)制订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或除名;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亦可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单位中提名,经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由行业中有影响、有实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委托副会长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可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免意见,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秘书长选派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部室、专业委员会和区、县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职权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驻或聘用。

从会员单位派驻到协会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承担。如原单位工资标准低于同行业事业单位平均水平的,可参照事业单位标准由行业协会补差。

协会聘用人员,可根据协会工作实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其工资标准。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会费等级标准及缴纳办法,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经信委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经信委、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市经信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因下列事由终止:

(一)因会员大会作出终止决议;

(二)因分立、合并等原因撤销。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信委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时,应进行清算。在市经信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制订清算方案,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经信委指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经信委监管,在新的行业协会设立后,将剩余财产归属新的行业协会,或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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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协会,行业,电气,南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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