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标准地名使用
时间:2023-06-22 16:33:01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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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标准地名使用: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以下范围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地图、电话薄、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工商企业名录等地名密集出版物;
(二)道路交通设施标识牌及指示牌、公共交通站点牌、建筑物(群)等各类地名标志;
(三)各类公文、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书;
(四)媒体广告和户外广告;
(五)其他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情形。
第四十条 标准地名的标志应当使用中文,并根据需要配以英文标识。涉及地名的外文翻译,由市外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
第四十一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名录、地名志等各种标准地名出版物。
第四十二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其他部门或单位编辑出版的地名密集出版物中未按要求使用标准地名等情形,应当要求其更正。
第四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涉及建筑物(群)地名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应当要求广告发布人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