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总则
时间:2023-06-22 15:33: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6-22 15:33:01 来源:营销百科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规范化、标准化,适应城市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名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备案、公告和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地名违法行为查处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
(二)山、河、湖、海、岛、礁、滩涂、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线及站点、城市交通场站等道路交通设施名称;
(四)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
(五)文教卫体、旅游、市政公用、社会福利、宗教活动场所等专业设施名称;
(六)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名称;
(七)门楼牌号;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涉及全市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征集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标准地名,有权对地名命名及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非法使用地名及破坏地名标志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