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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附则

时间:2023-06-11 05:57: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6-11 05:57:01 来源:营销百科

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附则:第十六条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对冒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备案网站页面公示的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与提交备案信息相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 10月 1日起施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关键词:管理,办法,备案,经营,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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