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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注销

时间:2023-06-11 05:48: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6-11 05:48:01 来源:营销百科

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注销: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性网站所办理的备案自动注销。

(一)备案得到确认后60日内,未在网站主页上加贴备案电子标识的。

(二)网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销的。

(三)网站所有者注销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销的。

(四)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能按期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手续的。

(五)网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转让手续的。

(六)网站停止运营后30日内,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手续的。

第十五条 对于注销的网站备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将相关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关键词:管理,办法,注销,备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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