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时间:2023-04-03 20:04:01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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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备案条件及效力: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对申报备案项目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核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行业准入标准;
(二)是否符合即期宏观调控政策;
(三)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表》,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海域、矿产、水资源利用、林地征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及减免税确认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需对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表》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放弃该项目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销手续。重大变更包括:
(一)投资业主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或主要产品、技术和装备发生变化;
(三)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
(四)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或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的30%以上。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林业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使用管理、建设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应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报国土、规划、工商、房产、统计、建设、环保、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也应将备案项目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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