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九
时间:2023-04-03 15:20:02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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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九章 信用担保机构的终止:第五十条 信用担保机构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信用担保机构终止,应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信用担保机构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信用担保机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五十一条 信用担保机构解散或被撤销,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担保责任解除前,所有股东不得分配信用担保机构财产或从信用担保机构取得任何利益。清算结束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信用担保机构可因下列原因破产:(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愿或应其债权人的要求申请破产;(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机构发现信用担保机构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信用担保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清算。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五十二条 信用担保机构抽逃其出资的,按《公司法》要求,由相关部门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信用担保机构解散或依法破产,应持审慎原则,需向监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股东 会议决议或出资人决定;(二)清算程序;(三)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安排方案;(四)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五)资产分配方案;(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用担保机构在获准终结等事项后,应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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