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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

时间:2023-03-30 09:20: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3-30 09:20:01 来源:营销百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建立项目备案信息系统,按季度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师计划委员会)应在每季末5个工作日内,向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统计报表。

项目备案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确认。对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项目,均要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师计划委员会)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项目备案管理,不再另行制定备案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兵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外,还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中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具体办法由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兵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备案制范围内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1]

关键词:备案,暂行,办法,项目,投资,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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