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
时间:2023-03-30 09:02:01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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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六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和备案权限,到相应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经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九条 对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予以备案,并出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以下简称《项目备案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出具通知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证》或不予备案的通知书应同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取得《项目备案证》后,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城市(镇)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等手续。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项目,备案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原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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