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形式变化
时间:2023-03-28 03:54:01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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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形式变化: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