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
时间:2023-03-04 01:51:02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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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文件和用地无效。
第三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城市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则责令停止建设对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强制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
(一)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擅自扩大或移动建设工程用地位置的;
(三)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门、改窗或设置户外设施的。
以上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交足有关费用,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一1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越权审批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和要求审批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
第三十七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觉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加强对规划控制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检查,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