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五章责任追究
时间:2023-03-03 01:06:01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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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同级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n(一)未经备案违规建设政府网站的;
n(二)未按要求备案的;
n(三)拒绝通过政府网站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提供公开信息的;
n(四)不及时做好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信息发布工作的,不发布可公开的非涉密文件的;
n(五)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政府网站提供的在线服务或政民互动功能的,或者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双重义务的;
n(六)不依规进行政府网站软件测评和安全测评,使用非正版软件的;
n(七)政府网站发布不当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n(八)利用政府网站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n(九)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范的;
n(十)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n第三十四条 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违规备案政府网站或不按规定开展政府网站检查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