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原产地证书适用范围
时间:2023-03-01 13:36:01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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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原产地证书适用范围:1.《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以下简称《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货物。
2.《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协议》)项下货物。
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货物。
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货物。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货物。
6.《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实施零关税的措施》(以下简称《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货物。
7.《中国一巴基斯坦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区协议》)项下货物。
8.《中国一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智自贸区协定》)项下货物。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货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货物。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货物。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货物原产地标准同样适用出口货物。
1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项下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