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行政执法局办事指南
时间:2023-02-19 12:42:02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2-19 12:42:02 来源:营销百科
依兰县行政执法局办事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黑龙江省行政处执法条例》及哈尔滨市政府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为:
(一)告知程序
1、告知内容
(1)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2)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2、告知方式
(1)口头告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以口头的方式告知;
(2)书面告知。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执法机关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处罚程序。依照简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执法人员当场出。
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和处罚的依据;
(3)处罚种类和幅度: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当场出作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在对事人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市政府统一颁分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即'亮证'处罚;
(2)填写并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必须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位置签字;
(3)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报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执法机关对事实比较复杂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外,都应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调查程序、审查备案程序和送达程序。
1、调查程序
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以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都必须经过调查程序。经过客观、全面、公正的调查工作,查清违法、违章事实,掌握证据材料。
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可在采取如下执法手段。 (1)进行调查、了解、询问,以掌握有关事实。
(2)依法进行检查。
(3)登记保存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支队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可以对该证据进行登记,并保存在于一定地点,任何,人不得予以销毁或者转移,并应于应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
(3)在进行询问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制作笔录。
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执法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2、审查备案程序
在行政处罚的调查程序结束后,即进入审查备案程序,执法人员应根据《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处罚审核、集体讨论制度》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填报《案件处理审批表》。
对行为人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作出不处罚的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送达程序
执法人员应当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可采取以下方式:
(1)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家属拒绝签收处罚决定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当事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等)。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罚决定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证,从而查明事实的过程。
1、可以组织听证的处罚种类
(1)对非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
(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
2、听证权利的告知
作出(一)项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未履行告知程序,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听证程序应当事人要求举行,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3、听证的组织
(1)听证由支队指定的非法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对主持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另行指定的主持人。
(2)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应当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时间、地点。
举行听证会后;由局领导或局领导办公会议根据听证程序的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