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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务责

时间:2023-02-16 14:33:02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2-16 14:33:02 来源:营销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务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基本法

香港特首在国家主席监誓下宣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3]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3]

国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报告;第十三条规定,行政长官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四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4]


与立法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关于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关系的条款: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1]

关键词:职务,行政,共和国,中华,长官,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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