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规则
时间:2023-02-13 18:12:02 | 来源:营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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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因公出省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 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副省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设省政府特邀咨询和省长助理若干名,协助省长或副省长工作。
第八条 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省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省政府决定事项和省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厅在省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合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和工作指导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山东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大力建设诚信山东,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建立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大力建设和谐山东,推进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研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省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省政府在做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省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省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 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和英文译审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继续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四条 实行省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监察机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落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五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听取省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组成,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省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省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三)研究协调需提交省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省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对需省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报请分管副省长或协助其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第四十五条 拟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省长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四十六条 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参加省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第四十七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省长或副省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八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向主办部门发出'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第四十九条 省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省长主持,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召开省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省长提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省政府部门提请召开省政府二类会议,应向省政府报送申请,由省政府办公厅审理,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审定。
省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以省政府办公厅为主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省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省政府办公厅予以协助。
省政府工作会议的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一般应留出1个月的调查研究和文稿起草的筹备时间。
第五十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省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每年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控制在30次以内,其中要求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一类会议(不含省委、省政府联合召开的会议)不超过3次,每位副省长主持召开的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二类会议不超过4次。每位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不含国务院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每年一般不超过7次。各部门召开全省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省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市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市级政府负责人参加。与会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员的20%以内。
第五十一条 省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都要开短会、讲短话。省政府一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5天、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60分钟。收看收听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后,如需继续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30分钟。省政府领导在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一般控制在40分钟,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90分钟;安排的交流发言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每个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第五十二条 省政府部门要求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事先征得分管副省长同意,书面向省政府写出请示。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于上月末综合调度下一个月拟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情况,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会议。
第五十三条 国家部委通过省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山东召开全国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省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四条 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第五十五条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根据省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审批。向省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省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省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直报省政府部门解决的事项,不用再报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省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省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七条 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省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省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
第五十八条 省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九条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省政府与国家有关部委、外省(市、自治区)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省政府的决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规章。
(五)安排部署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省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第六十条 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省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省政府办公厅审理的公文文稿。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提出意见,经协助省政府领导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报请省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一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省长签发或常务副省长签发。
(二)以省政府名义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省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省长签发。
(三)省政府序列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厅级干部任免公文,由省长签发。
(四)市长、省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审批公文,由省长签发。
(五)以省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省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省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省政府名义行文的,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副省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省长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 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不以省政府名义行文;可以省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一)对国家部委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省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
(五)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市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六十三条 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四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省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省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五条 省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省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六条 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省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省(市、自治区)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第六十七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六十八条 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同时,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迟报、漏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九条 对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省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七十条 省政府办公厅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省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省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一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省政府办公厅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督查事项,省政府办公厅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基层督办。
(三)及时办结。各承办单位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工作,并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决策报告的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二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件,省政府办公厅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三条 省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省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省政府办公厅办理:
(一)国家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省级及以上领导的信函。
(四)市政府、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四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五条 省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省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省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省委请示报告:
(一)全省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省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省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六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第七十七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八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七十九条 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省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严格控制警车使用,不搞边界迎送。
第八十条 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省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市政府、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会议活动题词、发贺信、贺电。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八十一条 国家各部委、外省市来宾到山东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省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其中副部长级以上的来访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省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或省外经贸厅提出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省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别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二条 邀请省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个人发送请柬。邀请省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7天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三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省长。
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市市长出差省外或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由省政府总值班室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