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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12 12:51: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2-12 12:51:01 来源:营销百科

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

n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一站式收费是: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 (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配套费); 2.文物勘探发掘费; 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市建委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标准中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市政府政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一)项报建费和第(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四)项费用。 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委负责在市政府政务中心办理。第(二)至(四)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墙材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和市人防办负责办理。 成都高新区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成都高新区财政部门按月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人民币解缴市财政局。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报建阶段的各项收费委托成都高新区代收,减免审核、退费和追缴工作由市建委办理。 第四条 (减交比例) 下列建设项目按70%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党、政、军机关,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社区工作用房。 (二)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 第五条 (减交比例) 下列建设项目按50%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学、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 (二)企业的生产用房,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用房。 (三)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军队干部住宅。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图书馆、影剧院(艺术中心)、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公共停车场(库)、博物馆(文物展厅、文化遗址、美术馆)等建筑,非政府投资且独立占地建设的图书馆、影剧院(艺术中心)、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公共停车场(库)、博物馆(文物展厅、文化遗址、美术馆)等建筑,农贸市场。 (五)中心城区(含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下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第六条 (免交配套费范围) 下列建设项目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队修建的营房。 (二)大中专院校及中学、小学学生食堂。 (三)民政部门建设的敬老院、福利院、荣军院、孤儿院,民政部门所属的专业性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等非赢利性民政福利设施。 (四)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污水处理厂、开闭所等市政公共环卫设施。 (五)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 第七条 (全免范围) 50平方米及以下的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机构组织建设的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交本办法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八条 (变更限制) 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处理并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补缴建设项目报建费。 第九条 (特殊规定)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以上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的减免条款均不含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3〕21号)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文规定的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标增量部分,即每平方米60元不予减免。 本办法执行后,市委、市政府此前以其他文件形式确定的报建费减免规定,均不含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3〕21号)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文规定的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标增量部分,即每平方米60元不予减免。 情况特殊的建设项目确需减免报建费的,由市建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退费规定) 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能否给以报建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交纳,项目建成后由市建委按核实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确定退费数额,市财政局按市建委核定额度退费。 第十一条 (交费核验) 市建委应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交纳报建费的情况,对未按核定数额交纳报建费时,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滞纳金收取) 对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报建费的,市建委应督促其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交纳滞纳金。 第十三条 (基金退费) 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后申请退费的,应在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凭建筑设计说明书、墙体质量评定表、墙材使用验收表等有关证明文件,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机构提出墙材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和退费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机构按照验收结果办理退费;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后申请清退的,应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30天以内,按规定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机构核实后办理清退。 人防建设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 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金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费用补交)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一站式收取的费用,本办法生效前未收取的,由相关收费主体补收后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 第十六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成府发〔2008〕12号)废止。

关键词:办法,管理,建设,项目,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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