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8 02:30:01 | 来源:信息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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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 : 政府所掌握和拥有的信息。根据2007年4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也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①政府自身在履行政府职能时所产生、收集、处理、传播和处置的信息。②政府在履行政府职能时需要政府系统之外的其他个人、组织、社团、社区等来产生、收集、处理、传播和处置的信息。
政府信息除具有“传递性、寄载性、时效性、可处理性、可共享性、替代性、积累性、真实性和可识别性”等一般信息的特征外,还具有:①行政性。政府在有关公共管理的信息系统中,是最重要的信源、信道和信宿,政府信息在产生和传播的过程中,都与行政行为息息相关,多是为了做出行政行为或行政行为本身产生和获得的信息。②形式性。政府信息是对某一特定时间的某一特定形式的记录,其载体可以是书籍、绘图、微缩影片等,但内容相对静止和固定。并且,形式性的政府信息必须是可再现、可多次利用、可复制的。③真实合法性。政府信息必须通过正当程序获得,非经正当程序得来的信息,不得记录在案,不得出示。
政府信息的类型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予以划分:①按政府信息的内容,可分为政府行为本身产生的信息和与政府行为有关的其他信息。②按政府信息获得的来源,可分为政府机关自有的信息和他人提供的政府机关信息。③按政府信息的组成结构,可分为政务公开信息和政府机关处理行政事务之外基于其职权自然拥有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