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来看,货拉拉坠车案是否打击社会的公序良俗?若你认为有,该案和彭宇案
时间:2024-01-27 01:35:02 | 来源:网站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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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来看,货拉拉坠车案是否打击社会的公序良俗?若你认为有,该案和彭宇案,哪个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打击更大?:外地人明显不了解杭州的法制情况,这算什么,还有更奇葩的事件,只是大家不知道而已,比如说中茂城事件。
杭州中茂城位于杭州市杭州县泉塘街道板仓南路与向阳路交汇处,是一个建筑面积近30万平米的商业综合体,是杭州经开区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经常有各级领导视察指导,还多次被县市省甚至央视报道过。但是,这个项目从拿地到现在一直都时时处处违法违规,从未批先建、虚假宣传、欺诈销售、伪造购房合同、一房两卖、未验收就无证交付开业等,涉嫌虚假广告罪、诈骗罪、非法集资罪、偷税漏税、违反消防法等一系列罪名。这种事情无论是哪个开发商在哪个地方,都在过程中马上制止,严厉处罚,立即整改,一大批人要被抓判刑,然而中茂城却非常诡异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特别关照,几乎是一路绿灯,开发商和有关部门没人受到处理,反而是被骗的业主维权无门,处处被打压,成为地产开发的反面教科书和杭州法治建设的缩影。
一、开发建设的违法违规:2012年12月31日,湖南金鼎集团取得中茂城商服地块;2013年1月21日,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成立,由金鼎集团全资控股,成为中茂城的建设单位。后来中茂城暴雷后,大家查询才发现,湖南金鼎集团自2010年就卷入娄底民间集资事件,被多人起诉,娄底市娄星区法院和娄底市法院判决金鼎集团还钱,但金鼎集团一直未履行,后经法院2016年9月强制执行时,发现金鼎集团法人邱月雄、金鼎集团名下无房、车、存款等可执行财产,早就是一个空壳子。2014年5月27日,湖南公共频道曝光,中茂城已完成6层主体工程,但国土证、用规证、工规证、施工证均无,被城管从2013.10.22到2013.12.19下达7张停工通知,但现场拒不停工。网址:
https://v.qq.com/x/page/m0129ybtwrv.html。2014年,金鼎集团因资金链断裂,中茂城被迫停工。
中茂城因资金链断裂停工后,杭州经开区作为招商的主体单位,并没有更换中茂城的建设单位,而是2016年1月引入湖南省国资委下属的杭州华秀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入股湖南中茂房地产公司,华秀投资占股70%,从此,中茂城一直以大股东是省国资委下属企业为噱头,有各级政府支持大力宣传。杭州经开区各级领导和县市领导频繁视察中茂城项目,有官方大力支持,投资回报有保障。2016年9月开盘以来,中茂城以高额返租为名,高价销售格子铺(单价高达五六万元/㎡),吸引广大业主与中茂房产签署购房合同,再在开发商引导下,业主与中茂城商管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业主的数亿购房资金被开发商引导打入多个公司的账户,悄悄挪走。
2017年10月18日,中茂城在没有取得消防验收和竣工备案的情况下,首批商家对外营业。因为金鼎集团、湖南中茂房地产公司等无力偿还民间集资和工程款,2019年1月到8月,大批商铺业主投诉中茂城商铺被查封,中茂城营销负责人向经理8月份出示承诺书,承诺一年半内办理完成,并承认之前的合同网签二维码是伪造的。2020年9月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中茂房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续爆发大量业主维权,受骗金额高达13亿,受骗人数高达3400多人。
二、有关部门的违法违规:
1、杭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茂城公然违反广告法,对自身产品及高额回报做出公开书面承诺,商铺投资年回报率6~13%,车位投资回报率280%,并以明星街铺和政府大力支持为卖点,以国资委下属企业和经开区做担保,以电话、短信、宣传单页、报纸、网站等公开长期宣传,涉嫌虚假广告罪。这么赤裸裸的违法行为,杭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知中茂房产公司长期虚假宣传,严重违法,于2017年3月8日对中茂房产虚假宣传开出28.35万元的处罚,但后续无跟进,特别是在大量业主投诉,媒体曝光后,依然毫无作为,放任开发商继续虚假宣传,诈骗人数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导致现在受骗人数超过3400人,金额高达13亿,形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是黑社会,只要收取保护费后,就可以放任别人信口开河胡作非为,充当保护伞;中茂城上当受骗受害者如此之多,金额如此巨大,时间如此之长,有关部门的监管失职可见一斑。
2、杭州县住建局:住建局对中茂城资金监管不力,业主的大量资金被开发商诱导,打入杭州达亿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爱的时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湘香风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华秀投资有限公司等多个完全不同公司的账户,根本没进入政府指定的监管账户,由来已久,住建局为何视而不见不加监管?在接到业主关于中茂房产公司一铺多卖、伪造网签二维码等违规行为投诉后,住建局为何既没有对中茂房产进行调查,限制网签,也没有对社会大众进行提醒,而是放任其继续销售,导致受害者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而且中茂房产公司之前曾在报纸、网站宣称自持不少于60%,但目前实际自持远低于60%,私下继续销售,住建局依然无监管,不限制网签,导致开发商金蝉脱壳,拿钱走人,留下一地鸡毛。
中茂城于2017年10月28日开始营业,但至今(2022年10月2日)仍未通过毛坯阶段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装修消防也未报验及验收的情况下,属于违规交付,涉嫌违反消防法。且未能提供二次装修消防报建图纸审查和消防验收报告,则涉嫌二次违反消防法。对此监管不到位的住建局则涉嫌失职渎职,如造成严重后果,需负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茂城最热闹繁华的商场、超市所在楼栋4号楼一直没进行毛坯消防验收,也没进行装修工程的消防工程图纸审查,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发商就擅自进场装修改造,也没进行装修二次消防验收,直接于2017年10月28日擅自开业。后来在业主强烈反映下,管理人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承诺2021年3月1日前完成主体工程消防验收;2020年5月1日前完成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并开始办理中茂城的不动产权证。而业主于2022年6月6日向杭州县住建局书面咨询,住建局答复4号楼(商场和大型超市所在楼栋)仍未进行消防验收。但中茂城从2017年10月28日擅自开业以来,一直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住建局、消防大队、派出所等责任部门熟视无睹,严重失职渎职。
3、杭州县公安局:中茂房地产公司特别是在资金出现问题,返租无法兑现的情况下,隐瞒资金和债务问题,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继续明确对外输出高额回报,以政府大力支持和国资委企业入股兜底,资金绝对安全,甚至在账户被查封的情况下,多次变更账户,在2020年9月1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进入破产程序后,依然催促、诱使客户继续付款至非监管账户,导致不特定人员被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 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 中茂房地产公司在自身出现资金问题,招商入驻和开业形势不乐观,明知后续返租无法保障,甚至已经无力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修改合同内容,继续对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客户支付大额资金以占为己有或转移挪用,涉嫌触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本罪的表现之一:(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中茂房地产公司对自身产品及高额回报做出公开书面承诺,商铺投资年回报率6~13%,车位回报率280%,并以明星街铺和政府大力支持为卖点,以国资委下属企业和经开区做担保,以电话、短信、宣传单页、报纸、网站等公开长期宣传,涉嫌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在接到业主关于中茂房产公司诈骗,要求按合同返租后,县公安局不受理不立案,导致业主通过报警合法维权的途径被堵死,只能上访。在2020年12月份,数百业主上访至省政府后,县公安局才声称未接到报案;2021年1月2日起,数百业主到县公安局报案,但至今未立案,且迟迟未提供回执书,直到被曝光,才提供了仅仅一份回执书;在大量业主的维权压力下,县公安局于2021年4月开始接收业主报案材料,但也只是填表,并不立案,至今诈骗犯继续逍遥法外。业主多次到县市省甚至杭州上访无结果,到法院起诉是赢了官司却因中茂房产拒不执行而拿不到钱,集会请愿又得不到公安局的审批,每次请愿都要被抓人,活生生逼入绝路。公安局到底要业主怎么办?难道就是看着商场生意火爆,自己却颗粒无收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几十万上百万打了水漂?
匪夷所思的是,杭州市公安局发布的防诈骗宣传中,提醒大家小心以高额返租为由销售房产的诈骗方式,和中茂城的特点几乎完全相符。为什么杭州市公安局认定的诈骗,在杭州县公安局却反复驳回不予立案?如果湖南金鼎集团和湖南中茂房产真的没钱,那为什么中茂房地产法人兼老板邱杰浪一面把名下财产全部转移,无可执行财产,但却一直能开着奔驰S65 V12(车牌湘A 065C1)到处随意活动,甚至在2022年6月29日业主到湖南省高院上访时,邱杰浪还开着这辆豪车停在法院门口,挑衅大家的底线?法院和警察为什么不查查邱老板那辆奔驰S65湘A 065C1 是在谁的名下?是不是骗子只要把财产转移了,就能逍遥法外无法无天?
4、杭州经开区和省国资委:中茂城对外宣传一直声称中茂房产的大股东是杭州华秀投资,是省国资委下属企业,经天眼查证实确实属实。既然华秀投资确实是中茂房产公司的大股东,明知自己代表的是省国资委,有很强的社会责任,为何实际只占股不出资,也未对中茂城对外输出信息进行审查监督,对资金监管不力,放任营销团队打着旗号招摇撞骗,业主资金打入多个非监管账户,去向不明,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和省国资委形象。且中茂城未验收就交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华秀投资和省国资委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另外,中茂城破产后,被传债务高达50多亿,如此巨额债务来源、构成、原因都极其反常,华秀投资作为大股东,如何解释自己管理公司的行为?
华秀投资按照2015年11月份的约定,应出资2333万,但据称实际未出资,业主向中茂城多次询问华秀投资出资情况,但一直未答复;如华秀投资实际未出资,而根据中茂房地产公司的说法,恰恰是因为无力支付杭州永丰的2400万工程款而破产,那么华秀投资涉嫌虚假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税务局:中茂房产公司和中茂城商管公司及关联公司涉嫌偷税漏税
中茂房产公司、中茂城商管公司自始至终,多年来一直对业主只开收据不开发票,经业主询问税务局,答复是中茂城相关公司拖欠巨额税金,无法开具发票。收了业主十几亿,却没有发票,这是典型的偷税漏税大案要案,应该严查重罚。但诡异的是,目前查不到税务系统对中茂城的处罚记录。
你看,证据确凿,他们知道自己违法违规,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违法违规,但是他们依然违法违规,而是不许业主上访维权,这就是现状,你能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