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6 00:00:01 | 来源:网站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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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山林、农田未征先用,如何应对?:这是一件不幸的意外,因为当事人是关系非常近的朋友,因此特别令人痛心。根据题主的描述,去世的赖叔叔因伐木意外受重伤,伐木的原因是当地修建联通福建杭州到京九线兴泉高铁要征收当地村民承包的果园和林地,且在征地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非法施工毁掉了果园,并且拒绝支付补偿款,赖叔叔在“不自己砍就推掉”的威胁压力下赶工砍伐林地树木以降低损失,过程中发生意外重伤离世。12月6日,全市铁路建设推进暨赣深客专、兴泉铁路(赣州段)征地拆迁动员大会召开。市领导何福洲出席会议。会议要求,相关县(市、区)和项目参建单位要以只争朝夕、时不待我的精神抓好我市铁路建设工作,切实做好赣深客专、兴泉铁路的征拆工作。也就是说,一直到出事当天,征地工作实际上才在市级层面开始动员。显然,至少在出事当天之前,征地程序不可能已经合法完成,基本上可以确定当地存在违规征地行为。
据了解,赣深客专和兴泉铁路的建设,对于我市构建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改善赣南人民出行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项目征地拆迁涉及南康区、赣县区、信丰县等12个县(区)、35个乡(镇),涉及永久用地10331亩,拆迁总面积约50.2万平方米。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所以,前期的征地手续走没走,是否有依法进行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的相关事宜是否有公示,到底是村集体拖欠征地补偿,还是当地政府“未批先用”非常重要。也是目前我们急于了解的情况。这关系到谁违法,钱在哪的问题。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那么事发的江西省是如何规定的呢?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征用土地应当给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支付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这里就涉及到了第二个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内容。我们看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是怎么说的。
(一)以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我们可以看到,这里主要规定了两笔钱,一笔叫土地补偿费,一笔叫安置补助费。是必须补偿的费用,这两笔钱都不给个人承包者,而是补偿给被征地单位,那么这笔钱会怎么分配呢?我们需要回到《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农业人口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拨给不能就业的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安置人员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
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计算;
(二)征用设区的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9倍计算,征用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计算;
(三)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计算;
(四)征用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计算;
(五)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4至5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5至7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7至9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9至10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计算;
(二)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征用精养鱼塘按6至10倍计算;
(三)征用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2至4倍计算。
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条 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那么重点来了,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到底有没有直接补助给个人的钱?
(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农业人口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拨给不能就业的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安置人员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
(三)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用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补偿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这里规定了青苗补偿款是补偿给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个人的,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执行。
第十六条 征用的土地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应当给其所有者予以补偿,其补偿标准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青苗补偿的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二十一条 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所以这一部分补偿是按照树木的实际损失作价补偿的,也可以给人另外再栽种,但是绝对不存在不需要补偿的说法。
(一)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七条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包干。其他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包干。那么补偿款的到位程序有没有时间规定呢?这个一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没有规定的,但是在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也就是说,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二)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关键词:果园,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