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留学生绑架案,如果发生在中国将会如何判罚?
时间:2024-01-15 19:42: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4-01-15 19:42:01 来源:网站运营
在美国留学生绑架案,如果发生在中国将会如何判罚?:谢
@shine chen 邀请,为了更进一步了解他们涉及的罪名和行为,我查了更多的报道,然后从星岛日报的网站上查到了更为详细的信息
6項控罪或判終身 法官接受擇日再審 下面就这则新闻所述进行分析。
目前六名被告的行为和涉嫌触犯的罪名如下:
1.酷刑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
2.绑架受害者(从餐厅转移到公园),最高刑期8年
3.第二次绑架受害者(从公园转移到更隐秘的地方),最高刑期8年
4.绑架另一名受害者,最高刑期8年
5.蓄意攻击造成两名受害者受伤,最高刑期各4年。
总的来说,就是六名被告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达5个小时,并且对被害人进行伤害以及侮辱。在我国刑法里构成的是非法拘禁罪,见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至于量刑,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量刑的基准点(就是量刑的起点,从重或者从轻都是以这个味基础)是这么确定的: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所以本案如果没有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话,基准点最高是半年有期徒刑,另外指导意见又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本案绑架的是两个人,如果是单独犯案可能是数罪并罚,但如果是同时进行可能在一个犯罪里面增加量刑基准。另外本案次数为一次,但从公园转移到更隐蔽的地方也可能算两次,再考虑到拘禁时间和后果,基准刑不会只限于六个月。
伤害行为是提高基准刑的行为,但提高多少要看伤害的情况,如果没有重伤,那么就是3年以下
至于侮辱行为,刑法规定从重处罚,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是增加基准刑20%以下,假设基准刑是1年有期徒刑,那么可能会因为侮辱行为增加到一年两个月,2年则是2年4个月左右的有期徒刑。但是总之不构成重伤的话很难高于3年有期徒刑,单独非法拘禁2人数罪并罚也不会超过6年。
至于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别?
首先我国关于此类犯罪不能适用绑架罪,本案被告被起诉的是绑架罪,在加州刑法典规定就是kidnapping,最高刑为8年(对象为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我国绑架罪刑期其实更高,但主观上要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以受害人为人质,但本案如果发生在中国不符合相关要求,只能按照非法拘禁处理;
其次,在美国一个行为构成一个犯罪,而一个行为触犯若干罪名也会数罪并罚,这是英美法系的通常做法。但在我国,拘禁时的侮辱和伤害行为被非法拘禁吸收,即使导致重伤或者死亡也只是结果加重或者转化,最终是一个罪名;
另外我国刑法典,特别是在侵害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一章,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是量刑重结果,即有没有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对于情节相对没那么重视;二是在情节类似的情况下,着重惩罚贪利性犯罪或者特定身份人员的犯罪。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我国没有“酷刑罪”的对应罪名。这个案件被告人面临的最严重罪名也就是酷刑罪,最高刑期是终身监禁,这个罪名按照加州刑法典第206条的规定是这样的
Every person who, with the intent to cause cruel or extreme pain and suffering for the purpose of revenge, extortion, persuasion, or for any sadistic purpose, inflicts great bodily injury as defined in Section 12022.7 upon the person of another, is guilty of torture.
大意就是如果一个人出于制造残忍或者极端痛苦的意图,不管是出于报复、敲诈、说服或者其他虐待的目的,导致了巨大的身体伤害,就是酷刑罪。
什么是巨大的身体伤害呢?按照该法典第1222.7条f的解释: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great bodily injury” means a significant or substantial physical injury
也就是显著的或者实质上的身体伤害,当然具体的认定有没有更细致的规范,还是法官自由裁量范围,还需要高人指点。
和这一条类似的在我国只有刑讯逼供罪和虐待罪,但是都有身份和对象的严格要求,是不可能适用于本案的。
最后吐槽一句,这个案子还在审理中,终身监禁只是法定的最高刑,媒体报道为了吸引眼球可能把法定最高刑放在显著的位置,但是读者还是要注意,不要听得风是得雨,一看“最高可能判多少多少年”就到处宣传实际上判了这么多年,判决出来出现偏差是要负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