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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豆传媒」等涉黄 APP 拍摄团队非法牟利 500 余万元,多名嫌疑人被抓获,他

时间:2023-12-29 03:18: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12-29 03:18:01 来源:网站运营

「麻豆传媒」等涉黄 APP 拍摄团队非法牟利 500 余万元,多名嫌疑人被抓获,他们需承担哪些责任?:先说责任,法条太长,我尽量简化。

《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

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老问题:什么是“情节严重”?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按照上述规定,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获利只需25万元,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04年,为了应对互联网普及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其中第1条、第2条规定: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按照上述规定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25万元,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牟利数额达到500万元,是25万元的20倍。如果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嫌疑人面临的刑事责任将是十分沉重的。是否跟他们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成比例,从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不仅涉及到立法论,还涉及到解释论。

立法论的问题不务实(说了也没用),咱们直接从两个案件来看看解释论的问题,也就是上述规定具体执行的问题。

第一个案件,众所周知的快播案。这起案件涉及到的淫秽物品数量、金额规模是很大的,但情况非常特殊,因为快播没有直接传播,只是“监管不力”。最后法院认为:

综合主客观方面,快播公司缓存服务器内存储的淫秽视频数量与相关司法解释中数量标准规定的情形不同,本案不宜适用现有司法解释中的数量标准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直言“不宜适用现有司法解释”,将几名被告人的刑罚从十年以上降低为三年以上。

第二个案件,江苏高院的典型案例。这起案件的特点是获利虽少,但视频数量很多。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从他人处取得含淫秽视频的网络云盘出售代理权,通过微信朋友圈、陌陌聊天系统向他人发送含淫秽视频的网络云盘广告信息,后向朱某某出售网络云盘账号和密码,并从中牟利120元。经鉴定,涉案网络云盘内含有淫秽视频9256部
按照上文中引用文件的规定(篇幅所限未全文引用),出售淫秽物品500部以上就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00部很多吗?浸淫于各大网站的知友们应该有数。这个案件,一审、二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看得出,法律规定毕竟摆在那里,十年的刑期已经是最最客气的了。

但是案件打到了江苏高院,最终改判,被告人获刑二年二个月。高院是这么认为的:

本案是在刑事审判中严格贯彻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有效防止罪刑失衡的典型案例。利用网络云盘贩卖淫秽视频,在存储数量、贩卖及传播方式等方面和传统光盘刻录、拷贝均有较大差异。因此,简单以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作为犯罪情节主要认定因素,并据此定罪量刑,可能会导致罪责刑失衡。本案再审改判,明确提出对此类犯罪行为不仅要考虑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还要充分考虑淫秽物品的传播范围、行为人一贯表现及违法所得等情节,综合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终将被告人的刑罚由原来的十年改为二年二个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本案再审改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专门联合下发批复,真正以个案的再审改判,助推形成新的裁判规则。
通过上述两个案件,我们可以发现,随着时代发展,人们对于淫秽色情的宽容度,应该是有所提升的。法律也在正视这种变化,而没有固守传统,停留在过去的时代。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该团伙涉案金额极大,超出法律规定的20倍,但考虑到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其量刑或许并不会高到离谱。当然,这同时考验着辩护人的能力和技术、裁判者的胸襟和眼光。

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我曾用一个比喻来形容:买一瓶可乐,不能付两瓶的钱。一条规定,也许在制定之初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但社会是变动不居的,尤其在近20年,发生的变化更是天翻地覆。法律应顺应时代发展,适应时代环境,审慎确定刑责,以彰显公义。

话虽如此,“色情合法化”的话题仍牵涉太多方面,超出实定法范畴,在此不作探讨,停“讥”保号。从现有规定来看,大家私自观赏则已,切记不要传播,更不要牟利,牢饭还是不好吃的。

关键词:牟利,非法,拍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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