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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网页,属著作权法保护作品

时间:2023-09-06 16:06:02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9-06 16:06:02 来源:网站运营

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网页,属著作权法保护作品:问:我们单位设计的网页,最近发现被另一家外地公司仿冒。请问网页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可见网页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只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实质要件的,即可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只要具备作品实质要件的,就应当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作品,独创,复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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