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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

时间:2023-09-06 14:30:02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9-06 14:30:02 来源:网站运营

网页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网页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

【作者-浙江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田勇律师、何娴律师】

【摘要】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界定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故,网页内容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要件,系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前提。

司法实践中,认定网页是否构成作品同样是法院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在借助于各类典型案例,探析有关网页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

一、对符合规定要件的网页给予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基础:

网页是用超文本标记语言书写的基本文档,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中,通过网络浏览器以文字、图像、声音及其组合等多媒体效果展现在计算机的输出设备中,并能够以多种形式被复制[1]。《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的类型中,并不包含网页作品,该条第一款第9项对作品类型进行了兜底约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故,目前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将“网页作品”列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之一,不影响其依法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

结合《著作权法》第二条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的界定以及理论学说,著作权客体通常应具备下列三个要件: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一种智力表达形式:该要求限制了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范围,排除了思想、体力劳动成果以及不能展示美感、传递思想、感情、信息的技术领域内的成果;2、具有独创性:要求为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应满足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并排除单纯的人力或物力付出,排除公共领域内的基本表达要素;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故,对于符合著作权定义的网页内容,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有关司法案例对网页给予著作法保护的审判思路:

通过在“无讼案例”上输入关键词“网页版式设计”,其中五个涉及到网页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案例;其中,杭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杭州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熠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认为:“远播公司根据耀华学校提供的基础元素的材料中进行筛选,选取与网页风格最匹配的文字和图片,并根据其多年教育推广经验对相关元素进行编排,使浏览者快捷的获取所需的信息,引导浏览者作出就读该学校的决定,可见远播公司对上述素材的选择与编排并非按照既定的规则或者规律进行涉案网页以远播公司所认为的合理方式呈现,提供的是远播公司认为的有价值的作品和信息,由此形成的汇编成果能够体现选择与编排上的独创性,能够独立的表现思想或文学艺术美感的内容,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汇编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杭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汇编作品应当是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出的信息的集合,不能脱离被汇编的内容,仅仅反映独创性选择或编排的网页版式设计不能够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2],据此,该案件中,尽管原被告双方的网页在栏目设置、色彩搭配、悬浮框效果等整体布局上相同,但是对于其中大部分的文字和部分图片并不完全相同,故从整体的角度看,二者的网页不构成实质性近似,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未侵犯原告对其网页汇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杭州蓝图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杜冠平、杭州同学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盛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商报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杭州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则认为案涉网站的所有人对其版式设计享有著作权[3];杭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198号案中亦认为“对原告哲力网站经营者而言,形式丰富以及新颖的版式设计风格可以产生良好的视觉效果,分类指引清晰更能便于用户搜索、查找,有助于用户对具体内容的深入阅读,增加网页消费时间,故包含创造性劳动的网页版式设计也应当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原告哲力网站网页系设计者基于文字、图片、色彩等信息材料,根据自己的创作意图和构思进行选材和编排,形成了独特的设计风格,从而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4];。

杭州印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杭州市土豆先生快餐管理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杭州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对其网页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体现了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要件,依法应当给予保护。”[5];

应当说,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要件的网页,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无争议,有法院将该网页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并依据汇编作品的定义对权利人主张的网页作品进行分析认定,有法院则未提及作品类型,仅概括性的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作品的定义。

三、适用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网页予以保护的选择路径:

(一)对于构成网页要素的内容本身:

事实上,网页内容可能包含文本、图片、图形、广告、字幕、声音等要素,任何可以数字化的材料,都可借助科技手段被编排到网页中。对构成网页的各要素,如其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立作品,则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毋庸置疑。

(二)对于网页予以著作法保护的路径分析:

通过分析本文上述第二点的司法案例审判思路,有法院将网页认定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并区分了“网页版式设计”以及“体现对素材内容进行选择和编排的网页”;有法院则未提及作品类型,仅概括性适用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笔者倾向于将满足条件的网页认定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在个案审理中,严格按照法律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进行判断,以确定权利人所主张的网页内容是否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理由有以下几点:

其一、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并且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作品的本质属于无形物,与一般的有体物有所区别,该由信息构成的成果由于天然缺乏排他性,人们很难自发的将其视为财产;对于有体物而言,人们可以通过占有的方式排除与他人的共享,且即便不存在法律规定,人们在长期的经济活动中,也会自然形成财产权的观念。因此,与物权法不同,基于著作权客体的特殊性,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作者仅能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实现对其权利的保护,可以说,如果没有著作权法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的强制性规定,作品就不可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6]。

据此,何种成果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或者财产),以及财产权的内容、范围以及受到的限制,完全取决于著作权法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并不包含“网页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权利人对内容进行了选择与编排,且作为该种汇编成果的网页能够体现选择与编排上的独创性,能够独立的表现思想或文学艺术美感的内容,则该网页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汇编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二、在将网页认定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的前提下,则应严格区分体现对内容进行独创性选择和编排的网页本身以及网页的版式设计;对于后者,由于法律未对其进行明确界定,且对于脱离了被汇编内容而独立存在的版式设计,并不符合汇编作品的定义,则缺乏给予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

实践中,有法院并未严格区分二者,导致在作品独创性认定本就较为主观的基础上,在认定网页的著作权法保护时候,即显得更加主观而缺乏说理性。

其三、将符合规定要件的网页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能够从法律上明确区分网页版式设计以及体现对内容进行独创性选择和编排的网页,从而统一将脱离被汇编内容的网页版式设计排除在著作权客体之外,进而统一裁判规则;相反,在未对网页的性质进行界定的前提下,笼统的将其作为作品予以保护,将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观点不一的情况。

四、结语:

有关网页的纠纷日益增多,统一网页构成作品的著作权法认定标准尤为重要。鉴于何种成果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受到著作权法规定的限制,在目前尚未明确网页作品的前提下,将符合规定要件的网页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已属更多当事人以及法院的选择。在该情况下,脱离被汇编内容的网页版式设计则不属于著作权的客体,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该版式设计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影响权利人依据其他法律规定主张相应的权利。

参考资料:

[1]引自杭州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

[2]引自杭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沪73民终278号民事判决书;

[3]引自杭州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

[4]引自杭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

[5]引自杭州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

[6]引自王迁教授所著《著作权法》。

浙江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田勇律师

电话(微信):136 8404 3445

邮箱:tianyonglawyer@163.com

地址:杭州市青羊区草市街69号恒昌大厦5、6楼



关键词:保护,路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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