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九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为传销提供货源被处以罚款25万元
时间:2023-08-02 11:03:01 | 来源:网站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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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九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为传销提供货源被处以罚款25万元:
原标题:衡水九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其他违法行为为传销提供货源被处以罚款25万元
近日,微商电商调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现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决定书文号:冀市监衡处〔2021〕13110021000179号,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违法行为类型为其他违法行为为传销提供货源,处罚机关为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该行政处罚内容显示,其主要违法事实:在杨龙波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案中得知,“包邮送”网络平台中销售的“嗨赚快递版”白酒是由衡水九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衡水九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内发现“包邮送”网络平台上销售的“嗨赚快递版”白酒1138箱,每箱2瓶。经初步核查,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杨龙波组织策划传销一案调查中发现: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21日杨龙波通过“包邮送”网络传销平台组织网络传销活动,该平台销售的“嗨赚2020!!!”白酒是由衡水九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衡水九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位于衡水市永安机械厂院的库房内存放有外包装印有“嗨赚2020!!!易碎品 FRAGILE HANDLE WITH CARE 衡水滏阳河酿酒有限公司”字样,内包装为白色塑料泡沫包装内装2瓶,瓶身标有“A20200411 42030031”“®中国衡水滏阳河老白干香型 酒精度42%VOL 净含量500ml ”等字样白酒共计1138箱。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经查,当事人2020年3月初至2020年9月初在杨龙波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案件中为其提供传销货源的事实。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授权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人接受授权事项的内容及被委托人处理被授权事务的合法性;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为传销活动提供货源、保管、仓储的事实;
4.询问笔录3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为传销活动提供货源的事实。
2021年11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交付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权利。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传销行为提供货源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为传销提供货源、保管、仓储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无《浙江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从轻和从重的行为,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中所列一般情形,决定按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50000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经查,衡水九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安淑菊,股东有安淑菊和多赛伦,注册资本为50万元。据2020年报显示,该公司实缴资本为0元,参保员工为0人。
据资料显示,其经营范围为互联网零售;酒、饮料、米批发和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此外,衡水九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还负责经营滏阳河老白干APP商城,欲想了解其具体内容,请关注“头条资讯平台”的文章《继商标纠纷后又查出纽甜超标,滏阳河老白干真能胜任名酒的称号?》
对此,微商电商调研将继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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