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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被罚43万,用塑料袋罚1万,门诊部被罚30万···
时间:2023-07-03 22:27:02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7-03 22:27:02 来源:网站运营
人民医院被罚43万,用塑料袋罚1万,门诊部被罚30万···:
上月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专题新闻发布会中明确,将查处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行为列入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一个月过去,各地纷纷晒出了“铁拳”行动战果,第一批“挨拳”的违法行为被公布。我们来看看,医药行业都有哪些不良行为上榜挨罚了。1.虚假宣传、销售过期药品,被罚30万2021年11月4日,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遂于次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制作了宣传介绍梁某、李某(当事人聘请的2位整形医生)内容的灯箱,挂在其一楼楼梯转角处及二楼走廊的墙壁。
其中:对梁某的宣传内容主要为“中华医学美容协会理事、中国医师协会整形专科会员”;对李某的宣传内容主要为“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协会会员、中国吸脂与脂肪移植专家组成员、国际医师协会美容外科分会荣誉会员、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专科会员”。当事人陈述,上述内容是为了加强宣传效果而杜撰的,宣传内容实际并不存在。2022年1月7日,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另对其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罚款10万元。2.使用未注册医疗器械,被罚1万元相关部门在查处杭州一医疗科技公司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中发现,涉案的射频热凝电极套管针已销往柳南辖区内的柳州某医院。2021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到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共购进10支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射频热凝电极套管针”,并已全部使用完毕。
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射频热凝电极套管针”未查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被罚2万2021年12月7日,相关部门在检查融安县一医疗器械经营部时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起,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有“热烈祝贺康亦健与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三周年”等广告横幅用于商业营销宣传,推销其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4.人民医院扩大范围、分解项目违规收取医疗服务费,被罚43万据浙江柳州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门在对当地某县人民医院依法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情况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2019年1月-2021年4月期间,通过扩大范围、分解项目等违规收取医疗服务费。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共计431846.6元的行政处罚。5.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被罚1万2022年1月11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杭州某医药有限公司使用的塑料袋材质为HDPE(高密度聚乙稀),该材质制造的塑料袋属于不可降解塑料袋。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6.官网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被罚10万2021年8月11日,杭州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在自建网站的首页有图片1:“线雕提升 你与青春就在‘一线’之间 全面部逆龄抗衰 提拉下垂肌 抚平法令纹 收紧松弛脸 眼周年轻态”字样的内容;图片2:“热拉提全面部抗衰 扭转肌龄1步到位 深层提拉 紧致V脸 除脂溶脂 轮廓塑形 非手术 微创伤 见效快”字样的内容,现场未出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涉嫌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2021年8月16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在2019年6月25日至2021年8月11日期间,在其自建网站首页发布医疗广告,与其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内容不一致,属于未经审查擅自发布。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在自建网站中,广告费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02月10日,杭州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立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7.微信公众号发非法医疗广告,被罚11万2021年11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临沂某医院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标称“一根针治肿瘤,不开刀、无疤痕、创伤小,仅在皮肤留下1mm针孔、不影响美观”,该广告中含有“医疗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该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8.使用未注册器械、无批文药品,罚13万,停业整顿3日2021年8月10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在泸州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查获全英文标识的“Kipic®”等一次性医疗器械(针头)产品250余支和进口药品“麻舒痛乳膏”,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麻舒痛乳膏”产品,系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属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当事人使用的无中文标识的“kipic®”等一次性针头,属于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当事人建立了《医疗器械验收管理制度》,但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系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以及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以及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目前,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产品,处罚款13万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三日。9.医院违规收费,没收67.5万,罚款13.5万2022年1月14日,浙江会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会东县医疗保障局移送的价格违法案件线索,对当地某医院立案调查。经查,该医院在经营中违规收费:一是未经批准自立碘伏擦洗、唐氏筛查咨询2个医疗项目并收费;二是对外送检的唐氏综合症二联筛查、DNA无创唐氏筛查、外周血细胞染色体检查等3项检查超标准收费;三是对磁热疗法、药物性引产处置术、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3项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四是违规超收医用护理产垫费等5项医用耗材费用;五是向住院病人重复收取橡胶手套费和浴膜费。上述违规收费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67.5万元。当事人违规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目前,会东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67.5万元,并处罚款13.5万元。10.非法经营肉毒素,被移送司法机关2022年3月8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等部门查处朱某等人非法经营肉毒素案,捣毁非法销售肉毒素窝点1个,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涉案金额超千万元。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该市卫生局线索,摸排发现有不法商贩销售来源不明的医疗美容产品。该局通过深度走访调查,联合公安等部门在某出租房内当场抓获朱某等人,同时查获肉毒素3000余盒、玻尿酸和瘦脸针2000余盒(剂)、注射针剂5000余剂、减肥药1000余粒,另有不明来源化妆品2万余盒(剂)。经查,朱某等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于2018年起从韩国购进大量肉毒素、医疗器械、化妆品,并通过微信等渠道将产品销往全国各地,下家多达数百人,遍布20余省份,涉案肉毒素产品均无药品批准文号和相关批准信息。经初步核算,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超千万元。因涉案金额巨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朱某等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养生馆虚假宣传被罚2万伊犁州新源县某点穴养生馆负责人高某某在按摩服务中对消费者宣称并承诺包治百病、无效退款。消费者曾某某因右臂丛神经损伤在该点穴养生馆接受按摩服务,未见任何好转,要求退款时遭到拒绝。高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构成经营养生馆服务中虚假宣传疾病治疗功效的违法行为。2022年2月,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罚款。12.医疗器械公司不正当竞争被罚4万2021年8月9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山吉之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用体验式营销方法销售红参精、麦饭石等产品,并通过喊口号、制作宣传材料、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宣传红参精、麦饭石具有延缓衰老、提高免疫力、增加记忆力、抗氧化抗疲劳、抵制血小板凝聚等作用,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当事人共销售红参精32盒,销售金额921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1月12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13.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被罚5万2021年11月22日,浙江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旌德县有关部门移交线索,对宣城某医院在辖区部分乡镇发布户外墙体男科、妇科医疗广告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30份墙体医疗广告,每份广告24平方米,广告费用共计2.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2年 3 月 16 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14.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9万2021年12月,朔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朔州某集团医院发布的违法广告进行行政检查时,现场发现在某医院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了“理疗明显,一次见效,大部分三次治愈,有的一次即可治愈”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宣传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朔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9万元的行政处罚。15.网站发布隐含保证治愈广告,被罚2400元2021年12月,运城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运城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在其自建网站发布了“杭州地区独家美国艾尔建公司比较高等级Botox授证医院,同时拥有年轻化注射中心专家团坐阵,注射效果和质量绝对得以比较完美保证....”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广告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运城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2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