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读报关注:证监会下发对投行的专项检查活动通知,针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
时间:2023-05-13 00:36:01 | 来源:网站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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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读报关注:证监会下发对投行的专项检查活动通知,针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规整规范”:
以下为各渠道收集的证券金融类资讯,请勿用作商用,违者必究。我想坚持每个交易日发布整理的重要资讯,欢迎查阅、监督、交流,共同进步!今日读报关注:1、证监会日前下发对投行的专项检查活动通知,针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规整规范”专项活动。
2、监管层对新三板定增加强监管,最关注的定增募资用途的细化分析、前次募资的实际使用情况、财务指标异常等方面。
3、监管对基金销售提出最新监管要求,并列出了从严规范基金销售的五大举措。
目录
20170210 行业动态
1、稳中求进务实改革 资本市场年度蓝图待展(杭州证券报)
2、证监会专项检查券商投行业务:覆盖过去两年完成的全部项目(澎湃新闻
3、新三板“200人定增”趋严 监管层严查两大类问题(杭州证券报)
4、监管升级 新三板排查失信主体“地雷”(杭州证券报)
5、四板联通三板还需做出制度协调(杭州证券报)
6、监管层从严规范基金销售 基金从业者头顶5把利剑(杭州证券报)
20170210 行业动态
1、稳中求进务实改革 资本市场年度蓝图待展(杭州证券报)
以一年一度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召开为标志,资本市场的建设、发展,市场监管的优化、完善等工作正式跨入“新年”。在稳中求进的主基调下,以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总体思路为统领,一张崭新的资本市场年度改革发展蓝图即将展开。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把脉今年的监管改革和市场发展方略,促进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三去一降一补”无疑是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今年1月,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定调证监会系统2017年工作时提出,今年将以“稳”为大局、以把握好度为前提,在资本市场关键领域真正有所进取,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革,强化资本市场基础性功能,同时着力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资深专家认为,去年以来的监管实践明显体现出严控风险、严惩违规、保持政策平稳、加大中介机构监管力度等特点,这些特点仍将在今年持续。在此基础上,若将2016年总结为市场在制度建设、监管发力的共同作用下实现稳定和回归常态运行的一年,那么2017年市场将在“稳中求进”务实推进改革的背景下,迎来完善功能、夯实制度、提升效率的又一关键期。
完善融资功能的三个维度
2016年以来,资本市场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实现了回归常态运行,市场融资及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功能得以有序、有效地发挥。
统计显示,去年IPO、再融资(现金部分)规模合计1.33万亿元,同比增长59%;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突破1万家,全年累计融资1405亿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显著活跃,涉及交易金额2.39万亿元,发挥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作用;交易所债市融资出现大幅增长,非金融企业全年累计发债2.87万亿元,同比增长1.7倍。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在控制总杠杆率的前提下,将降低企业杠杆率作为重中之重,为此,会议要求“支持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加大股权融资力度,加强企业自身债务杠杆约束”。
资深专家预期,下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或将从如下三个维度展开:
首先,“稳定”是市场改革发展的大局,保持市场平稳及政策连续性,完善和更好地发挥市场的基础性功能才具备了基础和前提。
其次,将更加注重改善融资结构,使其均衡合理,同时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2016年,全市场再融资规模远超IPO规模,同时,部分公司也出现过度融资、募资使用效率低等问题,对此证监会已公开表示,将严格再融资审核标准及条件,解决非公开发行与其他融资方式失衡的结构性问题,抑制过度融资。
再者,完善市场融资功能、加大股权融资力度,将伴随着深化多层次市场体系改革一同展开,除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以外,新三板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也愈显重要。去年底,新三板市场各项制度建设全面提速。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项制度要求。随着多层次市场改革的深入,改革的一大着力点,将在于使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能够更有针对性地获取包括融资在内的各项资本市场服务。
从严监管浮现新思路探索新手段
2016年以来,“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思路既提纲挈领,也具体而微地贯穿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全过程。这种监管态度尤其在严查、严惩市场违法违规上得到了集中体现。
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全年,证监会共对183起案件作出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18份;罚没款共计42.83亿元,对38人实施市场禁入。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均创出历史新高,市场禁入人数也达到历史峰值。
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回归监管本位,持续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零容忍”严打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市场“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层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决心,无疑增添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去年9月到12月,刘士余先后出席上交所会员大会、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大商所会员大会,在三次会上均提出,自律监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应筑牢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也应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勤勉尽责、强化合规风控,恪守市场规则与职业底线,共同维护市场环境。
与此同时,去年证监会显著加强了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追责力度,同时全面推进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执法。
资深专家分析,在一以贯之地对市场违法失信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证监会的监管执法正体现出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形成压力层层传导机制的新思路。在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总体要求下,未来将进一步推动各类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督促其承担起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角色。
与执法决心同样重要的,是执法能力的建设。针对快速发展的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证监会也不断创新执法手段,做出快速反应和及时处理。
今年1月,刘士余在调研指导稽查执法工作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更加注重用先进技术手段支撑调查取证,着力提升系统内部协同作战能力,全面优化外部合作机制,有效促进稽查执法与制度建设的良性互动。
专家预期,监管部门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严防严控各类违法失信行为的坚决态度不会改变,猛药去疴、不留死角,对相关主体违规必查、各个环节有责必追,实现监管领域的全面覆盖,仍将是新一年的监管常态。
改革创新盯住发挥功能提质增效
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形成多层次市场体系的架构,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和体量。把脉今年的监管改革和市场发展方略,促进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三去一降一补”无疑是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016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宗旨,在健全市场体系、夯实市场基础、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改革一直在“小步疾行”。
市场改革在健全多层次股权融资体系,完善市场化并购重组及退出机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进大型国企央企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核心竞争力,大力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深化资本市场扶贫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专家预期,在把握稳定、适度的大前提下,未来市场的改革创新,也将以更好发挥市场功能、提升市场运行的质量和效率为目标。
其中,包括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规范发展债券市场和私募市场,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提高证券期货业的规范发展水平及整体竞争力,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壮大专业机构投资者队伍,增强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水平,加大投资者保护等在内的一系列工作都值得期待。
2、证监会专项检查券商投行业务:覆盖过去两年完成的全部项目(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专注时政与思想-ThePaper.cn)2月9日获悉,证监会日前下发对投行的专项检查活动通知,针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规整规范”专项活动。
证监会要求各证监局于2月15日前,向所监管证券公司部署自查自纠工作,3月31日前完成对证券公司自查情况的总结报告。
证监会称,近年来,证券公司开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业务,但“重规模、轻质量”的现象普遍存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均暴露出较多问题。
为排查证券公司上述业务的普遍问题和潜在风险,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通过自查和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控体系全面摸底。
其中,自查方面,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自查范围包括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和执行的有效性,及上述业务涉及项目职业过程的合法合规、尽职履责的情况。
具体来看,各类业务的项目自查范围均为2015年和2016年完成的全部项目,包括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公司债券业务中取得批文、审核未通过和终止审核的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取得交易所无异议函、未通过审查和终止审查的项目。
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业务,证监会要求,主办券商应自行选取2015年至2016年完成的部分项目进行自查,自查的项目数量占2015年和2016年两年内完成的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自查结束后,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自查报告和各证监局总结报告确定现场检查对象,统筹组织派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为:对证券公司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全面检查,对2015年和2016年完成的全部非保荐投行类项目进行抽查。
去年以来,证监会对投行业务的监管屡出重拳。
去年7月25日,证监会组织召开的保荐机构专题培训上,明确了一系列对IPO从严监管的思路,其中包括将考虑把保荐业务纳入到整个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内;对出现重大问题的投行,不排除将保荐业务牌照收回的可能。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要求券商对IPO在审项目进行新一轮自查自纠。此外,证监会还要求地方证监局开展对13家证券公司开展投行类业务的专项检查,检查时间不少于2周。
有投行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前几年投行业务“比较松”,监管收紧投行业务,一方面可以说是对前几年的反思,另一方面,也是意在把钱用到真正有需要的好企业中去。
3、新三板“200人定增”趋严 监管层严查两大类问题(杭州证券报)
从新年伊始监管层就给多家券商开出罚单可见,新三板市场各层面都步入了强效监管时代。其中,定增环节的监管动向尤其受各方关注。从证监会出具的新三板再融资反馈意见来看,监管层已经对新三板定增加强了监管,定增募资用途的细化分析、前次募资的实际使用情况、财务指标异常等方面“盘问”最多。
新三板定增从审核层面看,只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以及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新三板定增,才需要证监会审核。因此,该类定增方案所接收到的反馈意见更能反映出监管层对新三板企业定增的审查侧重点。
细问定增募资必要性
新三板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上一直存在混乱的现象,不务正业或违规使用者不乏其人。因此,监管层对其定增募资情况细问严查,除了本次募资需详细披露外,前次募资的使用情况同样是监管层关注的核心问题。
A股市场定增挤水分的监管信号,在新三板定增中亦有明显体现。这主要表现在监管层对定增募资情况细问严查。
以中科联众为例。根据最初公布的定增方案,公司拟以5元/股发行不超过1100万股,拟募资55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对于流动资金的用途,公司仅作概要性描述,并未涉及相关细节。而隔了一段时间后,公司披露了其定增方案的修订稿,并在发行计划一栏中对相关细节进行了补充。但很显然,反馈意见认为中科联众的补充仍“浮于表面”,需要深入披露。从公司此前对募资细节的补充可以看到,其仅对各项业务的拟投入金额以及可行性分析进行了披露,而关键性的细节问题,如相关业务目前的开展情况、项目实施是否需要相关资质等均未深入说明。
事实上,仅就募资(本次)这一项,反馈意见便列出6类细节问题需要公司详细回复。比如,反馈意见对中科联众拟投入1100万元用于智能家居业务就产生疑问,要求公司解释该项业务与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
与之类似的还有光谷信息,公司除了需要披露相关募资项目金额之外,还需结合平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预算、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说明主要投资项目金额的确定依据。
而除了本次募资各方面需详细披露之外,前次募资的使用情况同样是监管层关注的核心问题。以光谷信息为例,其前次发行募集资金18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其中478.38万元用于数据工程项目成本及费用支出。据此,监管层要求其补充披露数据工程项目成本、费用的构成情况,是否符合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范畴。
中科联众也是如此,监管层要求其对前次募资各项目是否与披露情况一致进行说明。而从公司回复的自查情况来看,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公司称,其前次共计募集的4500万元资金中,有492.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公司对此承认,此次偿还银行贷款超出了前次定增方案披露的募资使用范围。不过,公司表示,该事项已经股东大会通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而提到募资还贷,从事化工行业的齐鲁华信则显得较为直接。根据定增方案,其拟将募集的6055万元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对此,反馈意见也要求公司从目前已到期银行贷款的偿还以及新增贷款的情况、贷款是否均用于主业等方面全面说明此次募资的必要性。
事实上,新三板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上一直存在混乱的现象,不务正业或违规使用者不乏其人。对于该问题,全国股转公司曾于去年8月初发布过专门针对募资存储、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简单而言,股票发行方需要按照其募资用途,如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详细披露,而反馈意见中对募资方面的重点关注也是上述规定严查的延续。
关注财务指标是否异常
财务问题也是监管层的核查重点。从反馈意见来看,证监会关于财务指标方面的审查主要是针对公司在营业收入、净利润、现金流等财务指标上是否前后矛盾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
例如,光谷信息2015年营收和净利润均较上期增长较快,但2016年上半年却下滑明显。同样,中天羊业2015年营业收入、毛利率、净利润等均较2014年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而2016年上半年,毛利率、年化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较上年情况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阴晴不定的业绩情况也让监管层要求公司解释相关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
现金流方面,齐鲁华信2016年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94.87万元,远低于2014年、2015年水平(4000余万元)。对此,公司称:“2016年1月至10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已达2067.96万元。”不过,对于为何能在4个月的时间内获得逾1700万元的流动资金,公司未进行过多说明。
相比齐鲁华信,中天羊业则是无征兆式爆发,而该现象显然备受监管层关注。据反馈意见,2014年至2015年,其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但在2016年上半年却达到4818.38万元。
不过,公司对此回复称,由于误将上半年收回的借款5489万元分类至收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从而导致了前后不一致。经核查,其2016年上半年现金流量净额为-670.6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还有多家企业的经营业绩与毛利率背道而驰。反馈意见显示,伯朗特在毛利率下降的情况下,其净利润增幅却超过营业收入。星和众工则相反,营业收入逐期下降,而毛利率却不断上升,由17.68%升至42.66%,其2015年净利润为2638.02万元,但2016年上半年仅为180.93万元。监管层据此要求相关公司解释报告期内各财务指标出现非常规性变动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除此之外,应收账款方面的详细审查同样值得重视。而安达科技、伯朗特、中天羊业、星和众工等公司均被发现在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明显上升。相关企业必须合理解释才能获得“通行”。
4、监管升级 新三板排查失信主体“地雷”(杭州证券报)
截至2月9日,已有8家挂牌公司发布“相关主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其中有两家还是创新层企业,不过,这两家公司已率先公告解决相关问题。另有3家公司遵照股转系统规定,对新任命的公司董事进行自查并公告,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此外,有多家新三板公司的董秘向上证报记者表示,在看到股转系统的公告后,已及时对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了自查,未来新任命公司董监高人员时,也会注意核查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
继治理整顿新三板公司“占资”乱象之后,全国股转系统近期又对挂牌公司失信主体亮出“红牌警示”:挂牌公司相关主体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其挂牌、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都将受限制或被否决;挂牌公司董监高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及时组织改选或另聘;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后续处理计划。
据记者统计,截至2月9日,已有8家挂牌公司发布“相关主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其中还有两家是创新层公司。据了解,涉及失信行为的挂牌公司数量应不止于此。
“失信人”陆续现身
2月6日晚,作为主办券商的万联证券发布公告称,因涉及民事纠纷,华中自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尧男已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华中自控的失信行为包括:其他规避执行,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张尧南的失信行为则为: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强调,尚未获得华中自控正面回应。同时,据主办券商了解,华中自控近来业绩下滑,未履行相关义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造成困难。华中自控是2016年5月挂牌新三板的,然而当年8月起,主办券商就开始提示,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方面存在风险。
就“失信人”数量来看,截至2月9日,已有8家挂牌公司发布“相关主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分别为:华中自控、中搜网络、海益宝、盈美软装、博汇股份、佳瑞高科、金洋新材、安科文化。其中,海益宝和博汇股份还是创新层企业,不过,这两家公司已率先公告解决相关问题。
值得警惕的是,海益宝自2016年以来已收到主办券商银河证券的11封风险提示公告,涉及关联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股份冻结、违规交易等多项问题。今年1月,公司还先后被山东证监局和股转系统实施监管措施。
除上述8家公司外,另有3家公司遵照股转系统规定,对新任命的公司董事进行自查并公告,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此外,有多家新三板公司的董秘向上证报记者表示:在看到股转系统的公告后,已及时对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了自查,未来新任命公司董监高人员时,也会注意核查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
尚有“暗雷”未排除
同时,亦有主办券商向记者表示,旗下督导企业数量较多,目前主要是督促各家企业自行查询,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现任董监高是否存在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此外,对于正在筹划融资、重组的企业,该券商团队已安排专人进行逐一排查。
不过,记者搜索“信用中国”网站(由国家信息中心主办)发现,在344家接受上市辅导的拟IPO新三板公司中,至少有6家公司或其分公司存在“受惩黑名单”的记录。这6家公司分别为:怡达化学、紫竹慧、奥美森、秦森园林、深装总、捷昌驱动。其中,怡达化学、秦森园林、捷昌驱动存在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报”的情形;而紫竹慧“上榜”则是因为当地工商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其杭州分公司。
较为严重的是,奥美森由于未履行30万元的劳动争议款项,被杭州市第一人民法院“拉入黑名单”;深装总则由于杭州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决其支付工程款218789元及利息、受理费2200元,然而公司“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记者向沪上某执行法官了解到,在案件判决后被执行人有一个履行期限,超过期限后相关被执行人就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这一程序并不会特别告知被执行人。此外,就算被执行人事后履行了相关决定,也需要主动向法院申请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该法官认为,股转系统此举有利于督促挂牌企业主动关注自身信用情况,消除潜在的失信风险,未来针对“失信行为”的多部门、多领域联动依然会不断加强。
而申万宏源新三板业务负责人则指出,2017年股转系统依然会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减少挂牌企业出现“黑天鹅”的风险。
5、四板联通三板还需做出制度协调(杭州证券报)
春节前夕,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下称“《通知》”)的发布,进一步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俗称“四板市场”)的顶层设计方案正式出炉,四板市场的定位也终于尘埃落定。未来如何将三板与四板市场打通很值得关注。
2008年以来,为探索拓展中小微企业股本融资渠道,各地陆续批设了一批区域性股权市场。而在新三板还未向全国扩容之时,一些地方也已上马建设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国内已有40家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1.74万家,展示企业5.94万家,2016年为企业实现融资2871亿元,其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括杭州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杭州股权交易所、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而不少投资者、甚至部分有挂牌融资意向的企业曾表示,对这些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与新三板的区别尚未充分了解。
事实上,几年之前,三板市场和四板市场在(早期)定位和功能上的确多有重叠。而此次,《通知》已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
尽管《通知》明确了三板市场立足全国、四板市场扎根各省的基本格局,但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地方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部分企业并非其本地企业。如杭州的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与杭州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最具规模化,挂牌及展示企业数量分别为13510家、9703家,有相当部分并非其本区域企业。
对此,某券商人士认为:“地方股权交易市场中‘区域性市场’的概念是在2012年证监会出台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提出来的。在此之前,国际、国内通常理解的市场都是没有区域限制的,例如国外的市场都面向全球开放,中国因为存在外汇管制而无法面向全球开放,但都是面向全国开放的。因此,地方股权交易市场的跨区域问题是历史形成的。”
对于这部分“历史存量”性质的异地挂牌企业的去向,一些严格遵守四板市场本区域发展定位的股权交易中心翘首企盼,希望流向外省市股交中心的本地企业能够回归;而一些“面向全国”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则认为,对于跨区经营不能“一刀切”,对于“存量”的异地挂牌企业,如果服务到位且风险可控,保持现状不失为一种周全的办法。
其中,杭州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全国最早一批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某位接近该中心的人士认为:“杭州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像其他在2012年证监会定义‘区域性市场’概念之前设立的同类市场一样,都面向全国开放。当然,该中心服务的重点依然是杭州,其次是长三角。近日,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明确了各地股权交易市场的定位,限制跨区域发展,预计焦点性问题主要在于挂牌企业自身、股权投资人和债权投资人,特别是挂牌后有融资需要的情况。”
目前,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基本处于“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和监管。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差异较大,不同区域监管规则迥异、监管力度不同,造成地方交易所发展参差不齐,交易制度更是不尽相同。这为四板市场对接三板构成了现实的障碍。
某家已挂牌杭州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准备年内摘牌并转投新三板的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听到四板转三板的说法已经很久了,但是两个板块打通的明确细则还未出台,现在要转的都是退出四板后再登三板。从现实情况来看,两个市场交易制度完全不同,新三板是T+1,四板是T+5,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就差距更大了。”
据了解,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合格投资者门槛差别较大,低者仅10万元,而高者可达300万元,新三板的合格投资者门槛则是500万元。
据悉,证监会当前正研究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合作对接机制,按照2015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推进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开展新三板推荐业务试点工作。
6、监管层从严规范基金销售 基金从业者头顶5把利剑(杭州证券报)
今日记者从业内获得某地证监局本周刚刚下发的红头文件“基金监管情况通报”,该文件详细介绍了监管对基金销售最新监管要求,并列出了从严规范基金销售的五大举措,特别是对独立销售机构开展业务有最新要求。另外,监管层还进一步规范了基金公司关于变更5%以下股权的备案要求。
下面是详细报道:
销售乱象引监管从严规范基金销售业务行为五举措
在通报文件中显示,监管层历来重视基金销售行为的规范性,不断修订和补充基金销售相关办法和规定,把支持基金销售机构发展、规范基金销售活动作为一项重点监管工作来抓。按照监管部署,在2016年该地证监局已经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募基金行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加强辖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日常备案及信息报送监管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基金销售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加强了基金销售日常监管力度。
去年该局对辖区19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目前已将检查情况汇总整理并书面上报有关单位,后续将对存在违规问题的机构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
该证监局称,“但随着基金销售机构日益多元化、销售费率机制日趋市场化和差异化,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相关机构和个人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踩红线、游走于灰色地带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销售领域的合规风险不容忽视”。
对此,该地证监局决定做出要求,规定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要做好5大工作。
1、严格区分直销与代销的业务边界
通报显示:近期,部分基金管理人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基金直销业务合作,外部机构或个人负责客户介绍,基金管理人据此向该外部机构或个人支付基金保有量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市场俗称“直销代办”。在上述业务合作过程中,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的所谓“直销代办”,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基金销售业务活动,其按保有量收费的做法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且实践中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等非法活动,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
该证监局要求,即日起,辖区各基金管理人(包括基金子公司)应切实加强基金销售风险管控,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基金直销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任何外部机构或个人代为办理公募基金及私募资管产品直销业务,不得以“直销代办”名义从事变相返还管理费、商业贿赂等非法活动;不得以投资顾问、居间服务等任何形式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进行宣传推介或销售,不得签署居间服务协议。涉及上述操作的,已签署的协议应立即终止执行并尽快解除协议。后续我局将组织辖区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及专项摸排,并对未及时整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从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依规清理无关业务范围
由于此次直销代办主要发生在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中,因此,监管对独立基金销售进行了更明确规范。
监管通报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主营业务范围应当限于“公募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中,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应当为受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理财产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展其他业务的,相关业务应当与主营业务存在直接关联且不存在利益冲突,并应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今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在换发业务许可证时,监管部门将严格审验主营业务范围,存在超范围经营且未整改到位的,监管部门将不予换发业务许可证。
业内人士认为:
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来说,牌照再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了,在过往只要在销售过程中不违规,基本不会被暂停业务许可证,但现在很多机构都需要停下来好好的自我检查一下。
3、从严规范公司名称
截至去年三季末,证监会批准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共有107家,其中名字五花八门,这次监管专门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名字进行了规范。
监管通报称,原则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名称应当突出公募基金销售主营业务,即含有“基金销售”字样。同时,公司名称应当与业务范围一致,不得出现“资产管理”、“产业基金”等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字样,不得出现“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等许可业务字样。现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参照上述口径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
现存的百余家基金销售机构中,粗略一扫名字不达标的比比皆是,即使是用了很短时间就开始追赶龙头天天基金的陆金所,名字中也依然带有“资产管理”,而以“投资咨询”和“投资顾问”为名的基金销售机构更是多达数十家,改名潮要来了。
附表:
4、不得以换领新版业务许可证为噱头进行不当宣传
监管通报中表示,近期,该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换领新版《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噱头,通过官网、微博、微信等渠道进行不当宣传,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一是夸大公司业务范围,宣称公司取得和券商、期货、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一样的业务许可;二是偷换机构性质,宣传取得新版业务许可证意味着公司性质为取得证监会业务许可的投资机构,企图为公司开展的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增信;三是混淆持牌主体,例如,某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隶属某集团公司,该集团公司以集团名义宣传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企图为其他子公司开展的第三方理财、P2P 等非持牌业务增信。
监管认为,整合统一原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是我会优化简化公共服务流程的工作安排,并不意味着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发生改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许可业务范围仅包括公募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任何机构不得超出该范围对公司性质、业务范围等进行夸大或误导宣传。辖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加强对外宣传(发表言论)行为的合规管理,杜绝不当宣传。
5、切实做好销售业务合规性管理
监管要求,针对销售业务环节存在的销售手段违规、销售适用性未有效落实、盘后交易控制存在缺陷、宣传推介误导、销售人员缺乏相关资格、销售费用财务处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业务部门在经营运作中要严加管理,监察稽核部要定期进行稽核检查,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进销售环节存在的违规问题或风险隐患。
业内人士认为:
这就是对基金销售业务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业务要求基金公司严加管理,监察稽核部定期检查。
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变更5%以下股权的监管要求
除了对基金销售业务的从严监管,该地证监局更是提出了对基金管理公司变更5%以下股权的备案要求。
监管通报称,一直以来,基金公司变更5%以下股权都无需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 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或是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只需要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即可。
只有当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才需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监管通报中,该证监局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5%以下股权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提出4点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或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的,由所在地派出机构依法进行备案管理。辖区涉及该类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将备案材料(详见附件)上传基金综合监管系统,并在线打印出带有基金监管水印的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我局。
2、对于通过多次股权变更,整体构成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证监局将结合公司近年历次股权变动情况,综合判断本次股权变更是否对公司治理是否构成重大影响,以及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多次小比例股权变更规避审批的情形,审慎进行备案管理。构成审批事项的,公司应依法报批。
3、对于股权变更事项涉及员工持股的,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主要股东。同一自然人作为两个以上员工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的,应穿透合并计算,若持股比例超过5%,则应符合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资格条件,并依法报批。
业内人士认为:
翻阅已经进行股权激励的几家基金公司,发现并未有基金公司出现这样的情况,首先需要两个以上员工平台的基金公司仅有一家,但即使是在其中两家都有持股的员工,合计占比折算基金公司股权也并未超过,不涉及;另有一家基金公司员工持股的有限合伙公司持股比例也只是跟大股东一样,并未超过。
4、对于股权变更或者增资涉及新入股股东的,公司应提交该股东关于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 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的说明及证明文件,以及关于具备出资能力和出资来源合法的说明及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