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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产业真的阳光吗?

时间:2023-04-26 15:33:02 | 来源:网站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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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产业真的阳光吗?:

杭州市中小学学校学生装(运动服)项目内幕概况




杭州市中小学学校学生装(运动服)项目内幕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杭州市中小学学校学生装(运动服)协议供货资格
项目编号:GW2019-SH225
包号: 1
采购人名称: 杭州市教育事务处理中心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2019年6月24日
本项目招标人(杭州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完全是通过违法违规操作,一手遮天、目无法规,在评标过程完全撑控评委,把一个公平公正的竞标行为,通过一系列的违法操作,排挤其他优质的投标人,希望您们要对此招标评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实给予高度重视。我们保留进一步向上级纪检委部门举报的权利,并将提供详实的线索和证据。恳请您要为了杭州市几十万的中小学生能穿上安全放心质量优的校服,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这次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公正的行为,把那些劣质没诚信的企业为什么会中标要高度认真调查。谢谢!


二.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1.质疑事项:对于此次资格性要求并未进行审查。严重质疑代理公司跳过资格性要求审查,进行倾向性的筛选投标人。

事实依据:开标当天,本公司也现场出席了开标活动,代理公司并未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审查。
法律依据: a.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b.招标文件第18页明确规定:首先按照评标程序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资格性以及符合性做出评审,只有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综合评分。




2.质疑事项:中标候选人企业有明确的严重违法记录,甚至有的中标候选人已经是黑名单或是偷税漏税企业,代理公司无视投标人的违法记录,放任其参与招投标,没有严格把关参与投标企业的良好信用与资信,而不是把企业废掉,存在严重的失责与不作为。

事实依据:福建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公司在杭州发生重大法律变故,资产均已被列为执行标的,存在参加本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根据杭州区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查封判决书显示,未能通过资格性要求的审查,理应无效投标处理。






事实依据:福建杭州市运时通制衣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存在参加本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行政处罚信息),且有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事实,未通过招标文件的资格性要求审查,理应作无效投标。

网址链接http://www.gsxt.gov.cn/%7BC3076C31A4619DBC4815C603F71221B4E9A79367A2EC09563DF86D307E9E3D60B3FD18472CE9DDFC6AFFDE487CAF9B5EEF780350F2B1F19DDEA5DFB3F097B9CB22F622F62250B96D845C0BDF0BDF0BD384E484E4B36B3C3AEE3AEE3AE2A43B08E867A450B5869744D125EEB9EE0750A296B721155B689C5700D400D400D4-1563273038923%7D







事实依据:福建海峡服装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存在参加本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行政处罚信息),涉嫌不正当竞争,未通过招标文件的资格性要求审查,理应作无效投标。

http://www.gsxt.gov.cn/%7B97D538E3F0B3C96E1CC792D1A3C07566BD75C7B5F6D3DAD3F7944DA0E3F05734FC4E577E93487FA871320514E93C18DD1BF134C935DF1AFB53A7C89AC89AC896D4329010C110B2B1DE8051D1A3A0E2B061620D53F105060577D5D607E13033F3EA5F39307566BD75664295D82C4311C09EC092C092C0401E4C1EEA3B65B4DB89DB897D2F-1563266632495%7D?entType=10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连市场监管东罚字〔2018〕A07号
关于福建海峡服装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


住所:连江县敖江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剑华;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754999770W。

2018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举报线索,两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进入位于连江县敖江投资区的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使用位于5楼的总经理办公室笔记本电脑登陆当事人的网站(http://www.bopos.cn),在“企业简介”一栏中未发现举报人所称“是目前全市规模最大的学生校服生产企业”、“率先采用中国最为先进的和鹰自动化裁床系统”等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用语,首页有关“最美校服”评选结果的描述——“……2016年3月,各地最美校服评选活动告一段落,此次评选出的‘最美校服’,……他们都是出自“波泼bopos”专业校服品牌之手!”,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现场笔录1份,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经上级批准,并于当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未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18年7月26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证实其发布虚假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5年设立“福建海峡服装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bopos.cn)并通过工信部备案(网站备案/许可证号:闽ICP备13020156),2016年6月24日通过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审核领取“杭州网监”电子标识,网站维护由公司工作人员兼职,当事人未支付网站管理费用。2016年7月,当事人为了扩大其知名度和“波泼bopos”品牌影响力,根据2015年2月-2016年3月由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与杭州服装学院联合举办的2015年“寻找最美校服”征集评选活动网络票选结果,编造以下不存在、不真实的内容——“2015年‘最美校服’评选活动在全国个大中小学陆续展开……2016年3月,各地的最美校服评选告一段落。此次评选出来的‘最美校服’,有的青春张扬、有的大气稳重,风格多样、各有千秋,它们均是出自“波泼bopos”专业校服品牌之手。”,并由“天一双色策划机构”编辑、排版在公司网站首页“#波泼资讯#”一栏中上传、发布,进行宣传,目的是为当事人设计、生产的校服进行广告。截至案发止,当事人该广告内容一直处于发布状态,未将其从网站首页撤下或删除,发布上述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为18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754999770W)、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经当事人确认2018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制作网络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广告内容不真实和广告费用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2018年7月26日公司网站首页、“#波泼资讯#”栏目和“公司简介”内容网络截图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虚假广告影响的事实。
2018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且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编造虚假、不真实的广告内容发布于其公司网站首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积极消除影响,符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GS-CF-0301丙级C档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以广告费用的3倍罚款人民币5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连江县农行敖江分理处(账户: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13170201010046140)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或者连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8年8月7日
第 4 页 共 4 页

事实依据:根据国家信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显示,富德士服装(杭州)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29日存在行政处罚信息,被杭州国税稽查局罚款470550.26元。







法律依据:a.招标文件第14页第四点资格性要求明确规定:对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中存在参加本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例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受到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1. 质疑事项:在2019年7月16日代理公司的公E采网发布的中标公示候选人并没有公示专家名单,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a.财政部文件财库(2016)198号



b.《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4.质疑事项:中标候选人福建校园达人工贸有限公司和富德士(杭州)服装有限公司以及福建杭州市运时通制衣有限公司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

事实依据:a.中标候选人福建校园达人工贸有限公司与吴为国存在管理关系,且与此次的中标候选人富士德服装(杭州)有限公司也存在管理关系。
网站链接:http://www.sohu.com/a/273126947_757570











事实依据:b. 福建校园达人工贸有限公司股东陈碧英和福建杭州市运时通制衣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人蔡维勇共同出资杭州澄宝路制衣有限公司,蔡维勇持股比例为55%,陈碧英持股比例为45%,由陈碧英担任公司法人。吴为国与陈碧英属于夫妻关系,三人属于利害关系,且两家均是此次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法律依据:a.招标文件第24页3.3明确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条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 质疑事项:中标候选人没有达到资格要求的三年以上的学生装制作经验,却还能成为此次项目的中标候选人,代理公司存在包庇中标候选人的行为,专家也存在失职且偏向性的行为。

事实依据: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本旗下的官网备案企业征信机构所查,福建校园达人工贸有限公司并未有任何的招投标信息,并不能通过资格性要求的审查。



事实依据: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本旗下的官网备案企业征信机构所查,富士德服装(杭州)有限公司并未有任何的招投标信息,并不能通过资格性要求的审查。









事实依据: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本旗下的官网备案企业征信机构所查,杭州维达斯服饰有限公司并未有任何的招投标信息,并不能通过资格性要求的审查。有且仅有的一条还是此次杭州中小学学校学生装的中标候选人。






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13页(17.6.1要点)“投标人应具有三年以上学生装或运动装的实际生产制作经验,须提供合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这点是资格性要求,如未通过,作无效投标。




















  1. 质疑事项:此次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存在校服质量抽查不合格,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代理公司和专家存在严重包庇和倾向性的行为。

事实依据: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本旗下的官网备案企业征信机构所查,福建锐翔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和2019年7月均出现存在抽查不合格的记录。









事实依据: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本旗下的官网备案企业征信机构所查,福建杭州市运时通制衣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和2017年4月均出现存在违反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记录。






法律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的第七十二条(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无效投标处理。



  1. 质疑事项:在2019年6月18日的杭州市中小学学校学生装 (运动服、制服)设计结果公告中,福建杭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福建华荣服装有限公司均是中标人,但是又是此次杭州市中小学学校学生装(运动服)协议供货资格的中标候选人。严重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虽然招标文件有规定入选的设计单位可以参加此次项目的投标,但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互冲突,此次的招标文件已经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应当无效投标处理。
网站链接:http://xjzcztb.4008705191.cn/views/pages/entp-view.html?tpId=5cf64a36793df3249833915e&type=tp&flag=true&foId=5cf64a36793df3249833915e&Type=%E5%85%B6%E4%BB%96&Region=%E5%85%ACE%E9%87%87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质疑事项:此次公示结果并未显示总共参投的78家的评分情况,鉴于以上事实,这十家中标候选人状况百出,甚至连资格要求都达不到。很显然贵公司(杭州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系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恶意限制和排斥其他投标人。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a.招标文件第9页第八点:本次招标,由评委按综合得分的高低顺序推荐排名第1-10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组织中标人以抽签方式确定各自的供货片区,中标人应无条件按所抽中片区的款式制作,不得因供应片区的状况、款式而要求调整价格,相关风险在投标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排名第11-15的投标人作为备选供应商。
b.招标文件第18页一.综合评分法。
二.评标标准:首先按照评标程序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资格性以及符合性做出评审,只有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综合评分。评标委员会各位评委依据评分标准以及各项权重,就每个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统计每个通过审核的投标人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

关键词:阳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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